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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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江府办发〔2018〕111号),参照《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GB/T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以上文件如有新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组织

(一)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组织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组三级组织构成。

(二)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委员由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四)评审组由评审办负责组织,根据评审需要成立评审组,由特邀专家任组长,评委会相关委员单位专家任组员。

(五)由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企业及个人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照得分高低评出4-6家企业和3-4名个人进入现场评审;通过现场评审评出不超过3家拟奖企业和2名个人,按程序进行公示和报批。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名额可空缺。

三、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

由评审办向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县行业协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开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

通知发出2个月内,县级主管部门、县行业协会组织所属企业(组织)、会员(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申报。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凡开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及从事质量工作的个人,如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龙头骨干企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在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积极申报。

2.申报条件

(1)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开江县政府质量奖:

①在开江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或服务3年以上;

②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③符合国家、省、市和县的产业、环保、质量管理、税收等政策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④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我县同行业前列,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⑤主导产品为市级以上品牌,产品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稳定可靠;

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制售假行为,无较大消费纠纷,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事故,未因违反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均可申报县政府质量奖(个人):

①遵纪守法,在本县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②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在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到所在单位和社会高度认可;

③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为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企业):

①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节能等政策的;

②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③近3年在国家、省、市、县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或者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④近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⑤已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质量奖且从获奖时算起,时间未超过5年的。

(4)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个人):

①个人所属的企业(组织)近3年有不良信用纪录,或发生重大的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纳税信用确定为C级和D级的;

②个人近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

③已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质量奖且从获奖时算起,时间未超过5年的。

3.申报材料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办提交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等,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 -2012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企业绩效、质量水平,主要市场、安全、环保和节能指标及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创新总结,核心技术与创新能力,品牌建设成效,履行社会责任和为社会做出贡献情况,近3年获得表彰奖励情况。本表封面编号由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填写。

(2)自我评价报告。主要围绕企业的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内容,对照GB/T19580-2012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事实和数据说明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3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只需说明近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不超过2万字。

(3)证实性材料。包括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产品和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销售额和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注明应纳税金额、实际纳税金额);出口创汇证明由商务部门出具并盖章;三废治理达标证明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并盖章;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外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申报前3年的年度报告复印件;获得国家、省、市和县级以上质量荣誉(包括品牌荣誉)的证书复印件,企业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等。证实性材料需附材料清单目录。

上述(1)(2)(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办提交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等,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数据及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数字及各类符号应填写正确、清楚、完整。本表封面编号由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填写。

(2)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应对照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有追溯性的质量活动的评价说明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的质量活动只说明近一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1万字。

(3)证实性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和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培训证书,个人从事重大质量管理工作(活动)取得实效的证实性材料,个人申报的或与个人密切相关的著作权和专利证书,获得的论文获奖证书、各种奖励证书,有关质量、技术等社会团体中任职的文件或证书,个人诚信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及申报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证实性材料。上述(1)(2)(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

4.组织推荐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人申报材料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县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2)申报期截止后,评审办不再接受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三)资格审查

评审办对推荐企业及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会议纪要。

1.审查内容

(1)申报企业及个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求;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3)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及个人贯彻实施GB/T19580 -2012的基本情况;

2.向有关部门了解核实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情况;

3.在材料审查和了解核实的基础上,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及个人名单;

4.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及个人反馈有关情况。

(四)资料审查

1.评审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行业分类,并按行业组建评审组,确定评审组组长,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评审打分。

2.企业资料评审内容包括质量、技术、品牌和效益等四部分,评分总分为1000分。

评审组按照GB/Z19579-2012附录A规定的评分条款分值表及附录C规定的评价要素和评分指南,对每个企业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并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某个评审员独立阅读若干个企业的申报材料,评审员阅读后,进行评审并记录有关情况;

(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性意见,并对申报企业按要求进行打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是否推荐该企业厂进入现场评审程序。

3.个人资料评审内容包括质量、技术、研发、和实用技能等四部分,评分总分为1000分。

4.资料评审否决事项包括:

(1)近三年出现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近三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近三年出现过国家、省、市或县级监督抽查不合格;

(4)近三年在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未达到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的相关要求。

5.评审办根据资料审查得分高低推荐4-6家企业和3-4个人进入现场评审并予以公告,同时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反馈有关情况。

(五)现场评审(仅对企业实施)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

(1)由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评审组承担评审的各企业的现场评审计划和评分表,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评分总分为1000分;

(2)现场评审计划编制完成后,评审组应与受评审的企业进行沟通并得到其确认;

(3)现场评审计划和评分表应报评审办批准后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1)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议,明确现场评审的要求和评审组成员的分工;

(2)各评审员根据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并经评审组组长审核后实施;

(3)评审组准备好其他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实施现场评审并评分

(1)召开首次会议。参加对象为评审组全体成员、企业的中层以上人员和观察员到场列席,参加会议人员应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

①评审组和企业互相介绍与会人员;

②评审组长向企业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

③评审组长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④企业负责人表态发言等。

(2)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结合GB/Z19579-2012附录A规定的评分条款分值表及附录C规定的评价要素和评分指南、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企业或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企业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

①与企业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

②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

③对现场进行验证;

④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

(3)召开评审组内部会议。评审组组长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评审组内部会议,沟通现场评审的情况,掌握各评审员的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4)与企业负责人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调查情况(包括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意见。

(5)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组长应组织全组评审员进行合议,根据现场评审过程获取的信息和证据,对企业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6)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人员为评审组全体成员和企业中层以上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应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内容有:

①评审组组长重申本次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调查方法,概述调查过程,说明调查的局限性;

②评审组宣读现场评审报告;

③企业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

④企业负责人表态发言;

⑤评审组组长代表审查组致谢。

4.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1)影响企业经营的关键因素,企业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2)企业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3)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实施的结果;

(4)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社会贡献程度、在县内同行业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5)企业贯彻以人为本,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6)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研发和成果转化,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方面的方法和结果;

(7)企业的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水平;

(8)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9)企业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

5.提出评审意见

(1)各评审组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和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提交给评审办。

(2)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的企业进行汇总,按照现场评审得分结果,并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拟奖企业名单(不超过3家)和个人(不超过2人),并将拟奖企业和个人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

(六)企业和个人答辩

评审办在综合文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基础上,公布进入答辩的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应围绕质量奖主旨要求,具体陈述和接受提问。

(七)初选公示

1.评审办在开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及相关新闻媒体对初选授奖的企业的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告知反映问题的途径和监督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为10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2.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评审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八)审定批准

1.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的审查意见,确定拟奖企业和个人名单。

2.评委会将拟奖企业和个人名单报请县政府审核批准,确定获奖企业和个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获奖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广泛的宣传。

(九)表彰奖励

由县政府召开会议,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扬,颁发奖牌和奖金。

四、异议处理

(一)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表扬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开江县政府质量奖候选企业和个人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评审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以无效异议处理。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四)评审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组织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五)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评审办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六)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企业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七)评审办应将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委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五、获奖企业管理

(一)获奖企业和个人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宣传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开江县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1.变更名称: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企业(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兼并、重组等致使企业(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发生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第(6)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制售假行为,无较大消费纠纷,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事故,未因违反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规定情形的。

3.获奖企业需要向评审办提交奖金年度使用报告,奖金应用于实施先进管理制度、培训和激励质量管理人员、推广先进管理制度等。

4.获奖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开江县政府质量奖或在获奖有效期内出现不符合评审条件情况的,经查证属实的,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开江县政府质量奖,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5.被撤销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自行废止。本细则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细则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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