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细则
  •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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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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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监管和推进能力,有效保障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机构的高效运转,不断提高全县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江县人民政府设立开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县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开江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

    第三条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防汛抗旱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指示,组织制定全县防汛抗旱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及抗旱减灾措施,搞好灾后处置。

    第四条  县防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二、组成机构

    第五条  县防指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指挥长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联系副主任及县人武部、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宝石水库管理处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人武部、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教科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电信公司、县明月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调。

    第六条  县防办是县防指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人员编制和经费供给单独配备落实。

    三、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防指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镇、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八条  县防指成员单位是防范和应对水旱灾害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水时灾害应急指挥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制订驻开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的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稳定秩序及执行其他重大防洪任务。紧急情况时负责组织实施爆破排险。

    县发改局:积极争取重点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项目并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重点山洪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计划内防汛抗旱物资安排。

    县经信局:负责本系统和所辖工程的防洪安全,执行防汛部门的防洪调度命令;指导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落实防汛抗洪措施,做好防洪准备,特别是对存放、储备、生产有毒、有害、易污染物资的单位要有可靠的措施,确保防汛安全;协调组织防汛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县农业洪灾、旱灾信息;指导全县农业防汛、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抗旱期间的机电提灌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盗窃防汛物资和破坏防洪、水利、水文、电力、通讯设施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交通管制;负责抢险应急,组织营救,疏散群众及抢救物资;负责重要单位、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防汛抢险和协调救灾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制定抗灾救灾措施,协调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负责救灾信息的综合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在建、已建水利水电等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县洪灾、旱灾信息。组织协调全县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的筹措、调拨和监督使用,确保防汛抗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安全和全县水资源量的调控和调度工作;组织制定所辖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并督促实施;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河道管理及河道清障;负责县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防洪排涝设施的规划、设计、修建、维护管理及防洪抢险;负责城镇公共设施(供气、供水、排水道、路灯等)及危险建筑物的防洪保安;负责城区内公共区域的排涝、清障(淤)、道路及设施维修。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长、中、短期气象预测预报及实时天气信息、降雨信息。组织实施抗旱人工增雨作业和水利蓄水人工增雨作业。

    县交运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的防洪安全,保证交通航运畅通;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人员的优先运输,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要求,按规定依法实行禁航,抓好水上船只的安全度汛。

    县民政局:负责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提供洪涝灾害区的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地质灾害资料信息和全县《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编制、实施、管理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时所需木材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好林区防汛工作和汛期木、竹漂放的管理以及国营林场防汛抢险工作。

    县教科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防汛宣传、培训和组织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现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物资的组织供应。

    县明月电力公司: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防洪抢险用电及供电设备、设施的维护抢险恢复工作,确保防洪抢险及市民的安全供电。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正确把握全县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新闻宣传做好防汛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灾情报道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工作并组织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救灾宣传工作。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全县防汛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物资库房安全度汛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本系统内的防汛工作,防汛抢险的物资供应工作。

    县电信公司:负责有关防汛雨情、水情、灾情及时准确传递的电信通信保障,保证各级指挥部的电信畅通,负责所辖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备用措施,负责洪灾后电信通讯及时恢复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抓好辖区内防汛抗旱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负责认真落实好辖区内的防汛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及重点防汛部位的预警预报方案和人员物资转移方案,组织进行汛前安全大检查,并限期除险加固、整改隐患;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乡镇负责落实村级监测预警负责人员,村组负责落实居住在河、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员,将监测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上报县防汛抗旱办公室备案,另对居住在危险地段的群众,做到每一户人家登记造册,作好物资、人员转移安置方案,发生灾情和险情时,要及时组织群众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生产自救及除险加固,尽力减轻洪灾损失。统计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灾情。

    第十条  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县防办的日常工作。

    县防办主要职责:执行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令,确保防汛抗旱政令畅道;督促指导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做好防汛抗旱准备和防汛抗旱物资准备工作;负责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准确、及时收集分析传递各类汛情;及时调查、核实、上报汛情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为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防汛部门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四、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在县应急委的指导下,县防办编制完善《开江县防汛抗旱应急总体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制定各部门及乡镇的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负责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落实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措施,提高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县防指工作实行会议集体讨论,科学、民主、依法依规决策处理重要问题的制度。指挥部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会商会议、紧急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每年汛期前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指挥部全体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出席人员为指挥部全体组成人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议题是分析研判本年度水旱灾害防御形势,安排部署全县防汛抗旱灾害应急工作。

    第十五条  会商会议。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时,视情况召开会商会议,指挥部会商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出席人员为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重大灾害性水旱情发展趋势,研究提出水旱灾害应对措施,部署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紧急会议。水旱灾害正在发生时,视情况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紧急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出席人员为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县发生的重大灾情及发展变化情况,研究重大水旱灾害的应急对策和措施,部署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出席人员为有关成员,根据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指示和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主要任务和议题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拟定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八条  县防指和县防办公文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指挥部公文包括防汛抗旱应急指令、指挥部发文(函、电)和指挥部办公室发文(函、电)。

    应急指令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

    指挥部发文(函、电),由指挥部办公室起草,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

    指挥部办公室发文(函、电),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其他成员单位需以指挥部(办公室)发文(函、电)部署工作的,自行负责公文起草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九条  县防指负责安排部署和督导检查全县防汛抗旱准备工作,促使各地各部门做好工程准备、物资储备、队伍组建、培训演练、隐患整治等各项工作准备工作。防汛抗旱物资采购储备经费和县防办工作经费(包括县防汛抗旱调度会商中心和山洪灾害野外监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及防汛值班补贴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五、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每年汛期(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日常值班由县防办承担,值班补贴等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发地政府发挥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应对的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第一时间安排部署、处置应对、报告情况、转移安置。

    第二十二条  县防指统筹协调、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气候、气象、雨情、水情、内涝、干旱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县防指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应对本行业的水旱灾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情、险情、灾情等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县防指统筹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协助各地开展现场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工作部署和本行业水旱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协调指导本行业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县防指调拨防汛抢险物资,调配抢险救援队伍、协调有关资源力量等指导协助事发地开展抢险救援、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主动配合,按照县防指工作部署协同做好资源调配,技术指导、抢险救援、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气象、水务部门负责汛期天气形势、水情形势的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与传递。当预测可能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江河水位涨幅较大、超警戒及以上水位洪水、低枯水位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县防指进行综合研判后,按程序发布防汛抗旱预警和工作指令。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防汛抗旱应急指令。当水旱险情达到一定条件或预测可能发生较重汛情或旱情时,应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响应行动按照《开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原则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应急响应的启动和解除由县防指指挥长或由其授权的副指挥长组织研究决定。

    当洪旱灾险情达到一定级别时,县防指根据乡镇请求调用物资和队伍予以支援。必要时,由县防指报请上级防指给予支援。

    当江河湖泊水位或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标准时,县防指应根据需要研究启用蓄滞洪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当汛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标准时,县防指应根据防洪需要,依法宣布进入防汛紧急期,在辖区内调用人力、物资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实施抢险救灾。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防指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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