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委办发﹝2018﹞22号
中共开江县委办公室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江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棚户区
改造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开江县委办公室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开江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
补偿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中心城区公共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位于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棚改”)。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二)市场定价原则。
凡纳入棚改范围的房屋,按市场原则评估作价进行补偿。
(三)居者有其房原则。
遵循满足棚改对象户的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实行市场化实物安置,辅之以货币化安置。
三、安置方式
棚改对象户房屋安置补偿实行市场化实物安置(以下简称“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以下简称“货币安置”)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安置。
四、认定标准
(一)权属认定
1.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2.以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3.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为准。
(二)计户认定
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无不动产权属证书、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面积认定
棚改对象户房屋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经认定应当予以补偿的,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量房屋面积为准。
如棚改对象户对面积有异议的,可向棚改实施单位申请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复测,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四)使用性质认定
棚改对象户房屋使用性质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无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为准。
(五)人员认定
1.集体土地上应安置人员的认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和士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正在服刑人员)。
(2)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权利人所属户籍在册人员。
(3)在棚改住房内长期居住且在其他地方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
(4)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其他人员。
2.国有土地上应安置人员的认定
(1)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2)在棚改住房内长期居住且在其他地方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
(3)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相关人员,如现役义务兵和士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正在服刑人员等。
(六)不予补偿的情况认定
1.经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
2.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3.棚改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后,在棚改范围内实施新建、改(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形成的建(构)筑物。
五、补偿单价的确定
(一)市场发布均价
按棚改安置补偿方案发布当月,县住建部门发布的中心城区最近三个月商品房销售成交均价(以下简称发布均价)确定。(均价发布办法另行制定)
2.市场评估价
纳入棚改范围的房屋,以项目为单位,由棚改对象户依法 从中介评估机构库中选定一家进行评估并确定标的房屋的市 场价。中介评估机构库由县人民政府公开择优确定不少于3家 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组成,实行一年一考核,并动 态调整公布。
六、棚改房屋价值补偿
(一)实物安置
棚改项目实施后,棚改对象户在开江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他处住房的(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应首先采取购买商品房的方式进行实物安置,即棚改对象户用房屋补偿款和自有资金自主购买商品房,以满足人均不低于35平方米的基本 居住需求。
实物安置面积为不超过人均45平方米,含基本面积(人均35平方米)和改善面积(在人均3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再享受最多10平方米),以实际购买的商品房面积为计价、抵扣依据。
1.原合法住房面积低于人均35平方米的,由棚改实施单位按发布均价计价补偿,只能在基本面积内进行实物安置,面积差额部分由棚改实施单位给予优惠,按发布均价的50%计价补贴。
新购商品房面积,超过基本面积(人均35平方米)的,由棚改对象户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
2.原合法住房面积高于人均35平方米(不含)低于45平方米(含)的,基本面积按发布均价予以补偿;改善面积按发布均价的80%予以补偿。
新购商品房面积,超过人均45平方米的,棚改对象户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
3.支付方式:实物安置实行委托支付,由棚改实施单位、棚改对象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
(二)货币安置
1.在棚改安置补偿方案发布时,棚改对象户(含共有产权人、一户多子女的)在开江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拥有他处住房,且产权合法、明晰,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实物安置基本面积要求,经本人申请可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安置。
2.棚改对象户房屋面积超出实物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安置。
3.棚改涉及的商业门市、经营性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安置。
(三)补助与奖励
1.临时安置过渡费。棚改对象户选择实物安置的,在临时安置过渡期内,由其自行安排住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人均2100元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2.搬家(迁)补助费。棚改对象户房屋为住宅性质,选择实物安置的,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每户每次1500元给予货币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计发一次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每户每次1500元给予货币补偿。
棚改涉及商业门市、经营性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由棚改双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通过评估确定其搬迁补助费给予货币补偿。
对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棚改涉及的商业门市、经营性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的4%给予货币补偿。
4.奖励措施。待棚改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后,以书面通知棚改户签订协议时间为基准,在1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棚改房屋的,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在2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棚改房屋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棚改房屋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
(四)其他
1.对非法占地建房、违规加层形成的非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于自行拆除非法建筑的,不论结构统一按23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残值清运补助费。
2.因棚改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等损失实行货币补偿(标准见附表)。
七、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1.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棚改房屋补偿工作的。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二)棚改对象户对安置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棚改对象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棚改安置补偿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签定棚改安置补偿协议后,棚改对象户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棚改单位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搬迁。
八、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指房屋建筑面积。
(二)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棚改项目仍按原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三)实物安置的商品房需在开江县政府搭建的信息平台中选购。
(四)棚改对象户房屋评估价高于同期发布均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评估价实施安置。
(五)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到期自行废止。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棚户区改造项目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
附件 | |||
棚户区改造项目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 |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室内装饰装修 | 米2 | 300-500元 | 以实际装修情况按住房建筑面积补偿,简装:300元/米2,一般装修:400元/米2,精装:500元/米2,具体标准由征拆实施单位按程序认定 |
水 | 户 | 2300 | |
电 | 户 | 1260 | |
气 | 户 | 2800 | |
光纤电视 | 户 | 500 | |
宽带 | 户 | 电信:8元;联通168元 | |
电话 | 部 | 8 | |
空调(拆装费) | 台 | 200 | |
太阳能(拆装费) | 台 | 200 | |
水井 | 口 | 2000 | |
机井 | 口 | 2000 | |
晒坝 | 米2 | 50 | |
围墙 | 米2 | 30-60 | 土围墙:30元,砖石围墙:50元,铁艺围墙:60元 |
堡坎 | 米3 | 100 | |
水池 | 米3 | 100 | |
其他 | 在该表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据实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