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全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开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开江府发〔2020〕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正式启动2020年住房保障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住房保障方式
2020年我县住房保障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根据《开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开江府发〔2020〕4号)的规定,按照(开江发改〔2014〕105号)文件确定的市场平均租金(6元/平方米)标准计算,2020年我县公共租赁住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最低收入家庭按市场市场平均租金90%计算,即5.4元/平方米;农民工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70%计算,即4.2元/平方米;中等、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除外)按市场平均租金50%计算,即3元/平方米。
三、申请时间
2020年5月11日—7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请方式
1、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担保,并对其进行初审、然后用人单位统一到县住房保障办领取开江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五、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需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城镇独立居民户口满3年,且在县城市规划区内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照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075元计算,即人均年收入应低于24800元)。
3、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县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全日制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3、在本县就业工作稳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照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075元计算,即人均年收入应低于24800元)。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本县居住证,在县城市规划区内就业工作稳定,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
2、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照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075元计算,即人均年收入应低于24800元)。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六、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女:50岁,男:55岁以上的需提供县社保局出具的社保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居住所在的社区或单位出具的住房现状及收入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6、婚姻状况证明;
7、大、中专及以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需提供全日制毕业证书、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8、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需提供相应的聘书或证书文件;
9、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住所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0、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七、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有超过规定价格(5万元以上的车辆)机动车辆的。
2、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等非住宅用房的。
3、申请人子女有能力保障申请人居住条件的。
4、因住房转让或离婚失去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3年的。
5、申请家庭成员有经商办企业的(含入股)。
6、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人户家庭。
7、房屋拆迁户。
8、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八、注意事项
1、已配租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自动放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
2、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家庭,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计入诚信档案。
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上一级监察机构通报,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应责任人作出处理,还可以通报相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单位申请公共保障房资格。
4、申请保障性住房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请广大市民按照公告的程序准备相关资料,不要轻信他人以防上当受骗,我办投诉举报电话:8223074。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