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工作细则
  •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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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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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机构性质]开江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是县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

    第二条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架构]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2名,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架构]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职责]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督促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防范、监管防治等日常工作。

    (二)按照县应急委的安排,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地质灾

    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在中央、省、市工作组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以各乡(镇)党委政府为主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领域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成员单位职责]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各乡(镇)对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编制完善《开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演练和宣传培训。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达到相应级别后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各乡(镇)对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助编制完善《开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负责做好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武警中队:负责协调驻开江部队(含预备役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担负人员搜救、抢险救灾与隐患消除等任务;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灾害发生地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粮食和物资的储备、保障、调运等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牵头开展或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协调灾害发生地企业单位配合支持应急抢险,协助做好灾区通信组网、通信设施恢复、医药物资保障等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教科局:负责组织本领域特别是危及学校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学校师生、修复受损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学生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开展灾害现场指挥部领导安全保卫工作;协助遇险人员搜救,对遇难人员身份进行鉴定;协助乡(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提出防治与应急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意见;负责对应急处置、灾后重建和灾后生产恢复等重要事项的经费分配及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对灾区现场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对受灾构筑物安全性和损坏程度进行评估,提供经济损失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影响构筑物安全的灾害隐患;负责指导抢修和评估受损毁构筑物,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安全保障;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国、省、县道公路,乡道、村道由乡镇、村负责,航道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及时收集报送交通设施受损情况;及时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公路交通设施,确保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水利设施建设过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预报。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协助乡镇开展灾后重建和灾后生产恢复相关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做好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现场监测,按职责分工保障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院等医疗机构周边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救治伤员防止灾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危及文化广电旅游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协调地方指导A级旅游景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游客疏散工作;对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组织协调移民迁建安置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迁建安置实施工作;负责灾区因灾致贫、返贫贫困群众的接待处理和管理;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灾区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和管理办法;承担扶贫计划、资金和项目管理。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本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开展灾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科普宣传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危害铁路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协调铁路相关部门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明月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对危及电力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电力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求。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参与人员搜救、隐患消除与抢险救灾。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传达贯彻省、市、县应急委、地质灾害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做好日常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修订)完善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承担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议时间]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全体会议由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九条  [专题会议]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由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会议议题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条  [会议事项]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 [调度会商]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水务等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会商,科学研判灾害发展变化趋势和风险隐患,研究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协调联动]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有效支援、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强化“军民联防、警民联防”,形成抗灾合力。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专人,高效高质完成应急处置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信息简报]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大险情、突发灾情及处置应对情况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

    第十四条  [联络员机制]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视情况召开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科级干部担任。

    第十五条  [工作制度]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挂牌督办、考核、通报、约谈等工作机制。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文件签发]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印发的文件,由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委托的副指挥长审核签发。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委托的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本细则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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