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常见问题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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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以上的活动资金。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2.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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