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会议应本着精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突出会议主题,提倡讲短话、开短会,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条 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全局会议,由分管领导提出,经局长审批召开。特殊情况由局长直接决定召开。
第三条 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及时制定会议方案,做好会务安排、考勤登记和会议记录。会议考勤以签到和点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党组会议与行政办公会套开。根据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局长决定随时召开,并主持会议,党组成员、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办公室负责人作会议记录。主要研究本局人事任免、经费开支、紧急工作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职工大会。每月召开一次,与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会议套开,由局领导轮流主持。会议主要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县的重要文件、指示精神,安排部署近期工作;讨论、研究、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业务培训会议。各类业务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计划于年初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整合发文,形成全年业务工作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在培训两周前由业务股室制定并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业务股室负责会务准备、考勤登记、简报撰写,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
第七条 党政法律顾问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报分管领导审核决定后随时召开。一般性法律事务由该工作负责同志主持召开,若为重大、复杂法律事务,应由法律顾问团团长或团长委托的副团长主持召开,经过研究讨论,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后,以法律顾问团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且为单数。法律顾问团会议对重大、复杂法律事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参会人员投票表决,以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为法律顾问团的建议意见报县委、县政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报行政复议分管领导审核决定后随时召开。若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讨论情况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且为单数。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议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参会人员投票表决,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2次,由局党组书记主持,班子成员参加,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政治处负责会务准备和会议记录。会议主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季度第一月召开,与当月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会议套开,全体党员参加。组织委员负责会务准备、考勤登记和会议记录。主要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推选优秀党员、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等。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支部委员参加。组织委员负责会务准备、考勤登记和会议记录。主要讨论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支部大会决议及工作方法、步骤、措施;研究日常的党员管理、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等各项工作及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