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第二条 重大事项由党组会(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一)社区矫正监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合法性审查、法律援助审批、公证事项办理等方面的重大、疑难业务;
(二)干部推荐、提拔、任免及干部人事调动;
(三)重大奖惩决定;
(四)单笔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
(五)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和部署;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讨论的事项,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纳入党组会(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可直接决定召开党组会(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业务承办人应准备资料、汇报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领导作补充汇报。
第六条 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七条 党组会(行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主要领导审签后印发。
第八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作出后,有关股所应当按照决策要求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巡查组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