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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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57号

当事人:开江县**经营部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A67U81T30                     

住所(住址): 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31**2071217         

联系电话:13882**981  ,其他联系方式: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接龙桥村*组

2019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克宁、王东冬会同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号“开江县**经营部”销售的名星单孔面盆龙头进行了监督抽样。2020年4月9日,我局收到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19123678(c)),检验结论:送样样品按照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检验外观等八项指标。经检验,该样品外观等七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螺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于即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下剩产品。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开江县**经营部成立于2017年9月7日,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号,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A67U81T30),经营范围:家电维修服务,小五金、洁具、厨卫电器销售。

另查明,该经营部2019年11月25日从湖南深思电器有限公司购进4个名星单孔(面盆龙头),购进后即放置在经营部对外销售,购进价格为110/套,销售价格为150/套。截止2020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共计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16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2019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名星单孔面盆龙头进行抽检的事实,以及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4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 4份,证明2019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合同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名星单孔面盆龙头进行抽检的事实,以及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4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的事实;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5、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6、对张**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抽检人员工作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检人员具有抽检资质;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抽检资质;

9、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张,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0年6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开江县**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96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正;

共处罚款1120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元正)。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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