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厨卫门市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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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58

当事人:开江县**厨卫门市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23MA**PBC92M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2319**05161242         

联系电话: 13890**5853  ,其他联系方式: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号

2019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号赵**经营的“**厨卫门市”销售的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现场抽取了“铜暗装九牧双把菜盆龙头”样品。2020年4月9日底,我局收到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 :19123677(c)),检验结论为:送样样品按照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检验外观等八项指标。经检验,该样品外观等七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流量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于即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开江县**厨卫门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下剩产品。

经查明,开江县**厨卫门市成立于2019年8月27日,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号,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PBC92M),经营范围:水电材料销售。

另查明,该门市于2019年10月从成都该品牌的代理商处购进3套铜暗装九牧双把菜盆龙头,代理商通过快递把商品发到该门市,购进后即置于门市内对外销售。购进价格92元/套,销售价格100元/套,截止2020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外销售上述不合格龙头一套,下剩2套因该龙头销售慢,利润低已退回代理商。上述不合格龙头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2019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铜暗装九牧双把菜盆龙头进行抽检的事实,以及2020年4月9日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 6 份,证明2019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铜暗装九牧双把菜盆龙头进行抽检的事实,以及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4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铜暗装九牧双把菜盆龙头系不符合标准产品的事实;

5、赵**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6、对赵**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的事实;

7、抽检人员工作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检人员具有抽检资质;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有抽检资质;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张,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0年6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开江县**厨卫门市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480元(大写:肆佰捌拾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合计处罚款488元(大写:肆佰捌拾捌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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