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1天及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应在分管领导初审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司法所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后应将请假情况告知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中层干部请假均应报主要领导审批;班子成员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必须书面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并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书面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请假结束后及时销假。
第二条 病假。职工因病请假1天及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初审后报主要领导审批;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急重病来不及请假和办理手续者,应在一周内持医院相关证明完善请假手续。
第三条 年休假。按照国家公务员规定享受年休,年休假不可与国家法定节假日连休,可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工伤假。因工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均为工伤假。需提供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证明。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第五条 婚假。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为3天。
第六条 产假。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施行剖腹产等手术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3-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4-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在上班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男方护理假为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 探亲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统筹安排。
第八条 丧假。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
第九条 请假人应填写《开江县司法局请休假审批单》,说明请假事由及时间。审批单分上下两联,上联交办公室登记存查,下联留局长处保存。
第十条 办公室需第一时间对请假情况进行清理,在签到簿上做好相应标注。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主要领导请示续假。
第十二条 销假。请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并在局办公室作销假登记,对期满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请休假所需提供的依据,必须真实有效。如持虚假证明,应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