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开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称开江森防指)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开江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江森防指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指挥长负责制,常务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成员单位在开江森防指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开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森林防火办)承担开江森防指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开江森防指是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的指示和要求,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森林防火工作情况;
(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较大以上或具有影响力的森林火灾时,可决定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三)检查森林防火相关方针政策、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的执行情况;
(四)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严惩肇事者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森林防火任务。
第四条 开江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开江县森林防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工作的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自然资源局: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负责对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对初期火灾的指挥扑救;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负责指导火烧迹地植被恢复;组织森林公安机关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自然资源局,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指导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驻县武警、消防救援、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县发改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收集上报,争取国家、省、市加大对我县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各级应急系统正常运转,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分析、会商森林火灾重要信息;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灾后重建和生活保障工作以及扑火中伤亡人员抚慰工作。
县财政局:组织安排森林防火经费预算,以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应急经费的拨付并监督使用。
县交运局: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以及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定期提供全县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的人工增雨作业,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森林火险监测、预报和发布警报,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开展森林火灾气象成因分析。
县文体旅游局、县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导游的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负责森林旅游景点防火宣传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森林旅游景点防火安全措施制度落实情况;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旅游景区组织人员疏散;负责指导和协调做好扑救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急救药品准备、伤员救治和防疫工作。
县教科局:负责中小学生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和灾区在校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团县委:负责指导全县青少年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维护火场周边秩序及火灾案件调查侦破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办是开江森防指的办事机构,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开江森防指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各地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综合治理、防火隔离带建设,指导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队伍建设。
(二)建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议事制度,筹备指挥部会议,组织起草并实施指挥部会议的决定和纪要。
(三)检查、监督全县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表彰、科研和专业技术培训。
(四)组织制定全县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指导全县及时处置森林火情。协助县政府、指挥部领导组织扑救县内发生的森林火灾,配合查处火灾案件。
(五)掌握全县火情动态,检查、监督各级防火值班,组织发布林火信息和全县火灾案件统计上报。
(六)完成指挥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开江森防指全体会议由指挥长或由指挥长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主要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分析森林防火形势,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部署森林防火工作。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
第七条 开江森防指办公会议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及森林防火办人员参加。会议主要研究突发较大以上或具有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处置办法,布置有关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遇有较大以上或具有影响的森林火灾时,开江森防指指挥长可决定启动《开江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森林防火办应将各乡镇森林火灾信息和森林防火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开江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成员;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遥感、火情报告等本部门、本系统掌握的火情信息通报县森林防火办;有关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火办汇总核准后统一由开江森防指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开江森防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乡镇、部门和县森林防火办;各成员单位还应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森林防火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开江森防指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尽早侦破火案,依法督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江森防指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县森林防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