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慈善扶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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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慈善扶贫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因灾、因病、因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致贫的问题,帮助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奔小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江实际制定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扶贫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依法设立用于我县因灾、因病、因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致贫返贫困难群众补助和需要帮扶支持的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的专项基金。该慈善扶贫基金由县慈善会、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发起而建立。

       第三条  慈善扶贫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公开、透明、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募集

       第四条  慈善扶贫基金由定向捐赠和不定向捐赠组成,主要包括: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财政每年投入资金100万元;

    (四)基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基金募集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组织实施;

    (三)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四)基金募集以募集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为主。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  慈善扶贫基金资助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特困家庭和因自然灾害需要实施房屋重建的贫困家庭;

    (二)因身患重大疾病或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致使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家庭;

    (三)需要帮扶的村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参加政策性农房保险和意外保险;

    (五)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产业扶贫周转金;

    (六)资助贫困学子圆大学梦;

    (七)其他需要资助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资助对象,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填写《开江县慈善扶贫基金审批表》,并出具调查意见,经县慈善扶贫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核实后提出资助意见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县级领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资助金额及审批权限:

    (一)资助金额二万元以下的,由县慈善扶贫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二)资助金额二万元(含二万元)至三万元的。由县慈善扶贫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资助金额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的,由慈善扶贫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成立县慈善扶贫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慈善会、县委组织部、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团县委、县扶贫开发局、县妇联、县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负责慈善扶贫基金支付使用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十条  慈善扶贫基金由县慈善会设立基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在县慈善会银行账户下开设专门账户,收款单位:开江县慈善会;开户行: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70550120000026496。

       第十一条  基金拨付以慈善扶贫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以及县委财经领导小组的批复为拨款依据,实行打卡直发,跟踪核实基金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县慈善扶贫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每年就资助的事宜和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负责慈善扶贫基金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把关,秉公办事,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无误。

       第十五条  凡骗取和套取慈善扶贫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基金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原《开江县慈善扶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江府发〔2017〕2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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