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28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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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金鑫矸石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083358322Q     法定代表人: 李*杰

身份证号码: 5122221970****1271  地址: 开江县灵岩镇李家嘴村1组

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对你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砖、废旧电缆线及废铁等未专门设置贮存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分类存放,也未对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你砖厂陈述申辩权,你砖厂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砖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砖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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