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 办事指南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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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

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

1.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主要有:

(1)年满十六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

(4)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劳动者:

(1)在城镇常住、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稳定就业的情形主要有:

A.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B.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

(2)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未纳入统一安置的转业退役军人。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提交资料:

1.《四川省失业登记表》;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2寸2张;

4.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商部门注销工商营业登记证明、失地证明、退役未安置证明、释放假释证明等证明本人失业状态的各种证明材料;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房产证、租房合同等)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商部门注销工商营业登记证明等);

7.持证人员须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四、办理机构:

1.失业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1)高校毕业生、取得居住证人员;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五、办理程序;

1. 劳动者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

2.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站受理,对申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2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乡镇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本地城镇户籍人员直接办理发证,其他人员审核合格后报县政务中心就业窗口审核。

4.县政务服务中心就业窗口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发证。

5.证书返回社区。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造册备案,建立动态台账并发放证书。

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机构:

开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就业窗口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369号

八、联系电话:

(0818)822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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