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
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
1.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主要有:
(1)年满十六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
(4)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劳动者:
(1)在城镇常住、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稳定就业的情形主要有:
A.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B.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
(2)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未纳入统一安置的转业退役军人。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提交资料:
1.《四川省失业登记表》;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2寸2张;
4.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商部门注销工商营业登记证明、失地证明、退役未安置证明、释放假释证明等证明本人失业状态的各种证明材料;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房产证、租房合同等)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商部门注销工商营业登记证明等);
7.持证人员须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四、办理机构:
1.失业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1)高校毕业生、取得居住证人员;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五、办理程序;
1. 劳动者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
2.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站受理,对申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2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乡镇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本地城镇户籍人员直接办理发证,其他人员审核合格后报县政务中心就业窗口审核。
4.县政务服务中心就业窗口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发证。
5.证书返回社区。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造册备案,建立动态台账并发放证书。
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机构:
开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就业窗口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369号
八、联系电话:
(0818)8220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