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
二、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
1.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主要有:
(1)年满十六岁,从学校毕业或肆业的;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
(4)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劳动者:
(1)在城镇常住、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稳定就业的情形主要有:
A.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B.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
(2)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未纳入统一安置的转业退役军人;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提交资料
1.《四川省失业登记表》;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2寸2张;
4.毕业(肆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商部门注销工商营业登记证明、失地证明、退役未安置证明、释放假释证明等证明本人失业状态的各种证明材料;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房产证、租房合同等)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商部门注销工商营业登记证明等);
7.持证人员须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四、办理机构
1.失业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驻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1)高校毕业生、取得居住证人员;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五、办理流程
1.非农村户籍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办理。
2.农村户籍劳动者先提供资料到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加章后到县政务中心就业窗口登记办理。
3.办结时间为6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