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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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达市府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开江县实际,我县出台了《开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县2016年11月8日发布的《开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开江县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该文件有效期内,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需要对《开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细则》共九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总体说明制定该《实施细则》的目的以及适用范围。第二章制定机关与制定要求,具体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和相关要求。第三章计划与起草,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着重强调需要由审核机构对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说明审查的要求。第五章审定与发布,说明规范性文件的审定与发布问题。第六章备案与监督,强调对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并接受备案机关的监督备查。第七章评估与清理,强调规范性文件施行满1年后或者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前,应当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主要说明该文件施行日期、有效期及废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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