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超市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日化用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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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 2019 〕273号

当事人:开江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1172360015****                      

住所(住址): 开江县普安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319********                        联系电话: 1*********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

2019年10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陈友志、陈历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金源山水城1栋14号邓承秀经营的“开江县金城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进大门正对面最下层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立白超洁熏衣香洗衣液”(净含量:2.6Kg、制造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19年9月24日)2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过期的日化用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之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立白超洁熏衣香洗衣液”日化用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05号),2019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4月21号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6年10月从“开江汇得利百货商行”以33元/瓶的价格购进“立白超洁熏衣香洗衣液”(净含量:2.6Kg、制造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19年9月24日)5瓶,销售价格35元/瓶,该产品货值金额70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2瓶待销售的“立白超洁熏衣香洗衣液”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另查明该产品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开江县金城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 邓承秀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邓承秀身份信息的事实;

3.《现查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状况及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日化用品的事实;

4.对邓承秀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日化用品的具体事实及细节;

5.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状况及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日化用品的事实;

6.执法人员出具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05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19〕204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19〕207号)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日化用品进行扣押,延长扣押期限、解除扣押的事实;

7.两名执法人员《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两名办案人员具有合法办案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应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立白超洁熏衣香洗衣液”,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立白超洁熏衣香洗衣液”的日化用品2瓶;

2.对销售超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日化用品的行为罚款140元(大写壹佰肆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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