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接待原则。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条 公务接待用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和接待来访客人。
第三条 接待标准。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用餐标准,应注重精简节约,严格按照相关接待标准和会务用餐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类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外接待由分管领导提出,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业务股室配合,办公室要如实填写《开江县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特殊情况,经电话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安排接待,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五条 到省、市出差或下乡检查确需就餐的,随行驾驶员提前报告办公室,经请示主要领导后,方可就近就餐,伙食安排及费用垫付由随行驾驶员统一经办,办公室按程序报销,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接待费用凭正规发票、派出单位公函(相关通知或文件)、接待审批单等依据报销。
第七条 办公室应做好公务接待登记管理等工作,公务接待本着节约、实惠的原则,原则上实行择优定点接待。
第八条 接待费用原则上每季度办公室应提前统筹和报告给主要领导,实行季度报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