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细则
  •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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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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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各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综合协调、充分准备、快速反应、调查取证、监测先行、依靠科学、高效处置。

    第三条  开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县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主要负责开江县辖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突发事件除外)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3名。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接受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及时调度相关情况,初步研判事件等级,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确认;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区域和部门应急联动;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和培训等工作;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综合调度、联络保障应急处置等职责。

    第七条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确保各项环境应急应对工作高质量的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相关医药物资储备,并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它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局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住建局:参与因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故障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

    县水务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事故期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局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各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环境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指导设区市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电视台:负责参与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信息收集。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督促各部门拓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渠道,构建全方位信息收集系统,及时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第九条  信息联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中心和各类信息指令上传下达的执行中枢。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急通讯联络,保证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联络,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向指挥部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条  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 “分级负责、层级响应”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一般(Ⅳ级)响应。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处置。较大(Ⅲ级)响应。对于县级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前往现场配合。重大(Ⅱ级)响应。对于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Ⅱ级)响应,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前往现场配合。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前往现场配合市政府开展先期处置。

    第十一条  应急指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事件相关情况,初步研判事件等级并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研判等级,及时调度各成员单位及社会联动单位协同工作,成立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组、宣传工作组、医疗救助组、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专家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环境应急监测值已恢复到正常;(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提出研判结论或认为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时,确认应急终止。

    第十三条  后期评估。县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应急专家或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事件评估工作。重点开展对处置效果、事件影响、污染修复方案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事件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完善应急专家库的专业构成,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环境风险;保证本级财政部门经费,积极争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支持,加大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应急资源经费的投入,落实应急处置经费;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社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动态信息。督促各部门加强对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储备预案要求的应急物资,并及时更新,使用后和过期失效的按规定处置,并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动态信息及时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名词术语含义如下: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生态环境局负责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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