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35号
当事人:开江***药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23******8763
住所:开江县新宁镇******号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319******0031
联系电话:177******59,其他联系方式:137******78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号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罗喜、顾永军等13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号的开江***药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库房的7楼楼道顺数第三间房间内有木桶,木桶内盛装的是大青叶、通草等21个品规中药饮片,7楼楼道顺数第一间、第二间房间内存放有大量的编织袋,编织袋内盛装的是柴胡、茯苓皮等131个品规的中药饮片,当事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用木桶和编织袋内盛装的共计152个品规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增值税发票以及供货方《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执法人员将库房7楼3间房间内的中药饮片进行清点后,制作成清单,根据清单上所列中药饮片,与当事人门市中药饮片区域的中药柜内的中药饮片进行对照抽查,发现中药柜内的大青叶、通草、黄芩、苍术4个品规的中药饮片无外包装、无合格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增值税发票以及供货方《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报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开市监强字〔2019〕131号)。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姜六波、陈朝进承办。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日将《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开江***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变更为开江***药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因《药品经营许可证》还在变更中,故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企业名称仍为开江***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另该公司新公章还未雕刻,现使用的公章仍为开江***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故开江***药品有限公司在我局执法文书上所盖印章仍为开江***药品连锁有限公司。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底盘底库存后,就将7楼库房的152个品规的中药饮片就地封存于7楼库房,没有再向门市内发过货。其7楼库房存放的152个批次中药饮片均是以前在成都荷花池购进的,具体购进时间记不清楚了,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152个品规中药饮片的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以及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等相关资质证明,亦无法说明供货方的身份信息及其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详细情况。另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执法人员在门市内抽查的大青叶、黄芩、苍术共3个品规的购进票据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通草的购进票据及增值税发票,但其门市内经营的大青叶、黄芩、苍术无外包装、无合格证,无法证实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及增值税发票就是该批次的中药饮片。在调查中,质管经理简**证实当事人门市内经营的通草是于2018年从7楼库房拿下去的散装货,因通草平时用量极少,导致2018年从库房发到门市的通草一直没有销售完。
鉴于152个批次的中药饮片中有38个批次系中药材,有4个批次的是食药两用的,不计入货值金额。由于当事人未做购进记录,无法统计其购进数量,故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中药饮片数量计算其货值金额。另当事人也未做销售记录,无法明确其销售价格,故以其门市内同名中药饮片的市场价为销售价格。故当事人7楼库房存放的中药饮片共计110个批次,其数量和货值金额分别为:灵仙根10kg,货值金额60元、水牛角5.3kg,货值金额296元、龙胆草4.4kg,货值金额88元、桔核8kg,货值金额640元、谷芽3kg,货值金额30元、白薇11.1kg,货值金额555元、茜草9kg,货值金额360元、贯众9.2kg,货值金额184元、茯苓皮6kg,货值金额60元、白头翁3.5kg,货值金额210元、银花藤17.5kg,货值金额175元、香橼1kg,货值金额50元、垂盆草5.9kg,货值金额118元、蒙花3.6kg,货值金额144元、卢竹根36.5kg,货值金额730元、葛花201kg,货值金额105元、刘寄奴2.1kg,货值金额42元、地丁5.4kg,货值金额108元、茵陈0.6kg,货值金额6元、小蓟1.3kg,货值金额26元、桑叶1.3kg,货值金额26元、威灵仙1.3kg,货值金额26元、紫苏18kg,货值金额360元、竹茹23.5kg,货值金额705元、金毛狗脊1kg,货值金额30元、大青叶25kg,货值金额500、益母草1.5kg,货值金额15元、竹叶11kg,货值金额110元、枇杷叶11kg,货值金额110元、紫草2kg,货值金额200元、香加皮1.7kg,货值金额51元、白茅根8kg,货值金额160元、荆芥15kg,货值金额300元、曲麦6kg,货值金额120元、杜仲45kg,货值金额1350元、黄柏8.5kg,货值金额255元、骨碎补12.1kg,货值金额363元、艾叶1.5kg,货值金额15元、豨茜草11.4kg,货值金额114元、合欢皮10kg,货值金额200元、淫羊藿16kg,货值金额480元、麻黄根12kg,货值金额360元、没药9kg,货值金额720元、玄胡24kg,货值金额1920元、香茹18kg,货值金额360元、细辛4kg,货值金额200元、萹蓄2kg,货值金额40元、败酱草18.2kg,货值金额182元、辛夷12kg,货值金额600元、鹿晗草9kg,货值金额270元、皂角刺1.89kg,货值金额189元、通草0.84kg,货值金额168元、大力子4.49kg,货值金额224.5元、海桐皮1.1kg,货值金额22元、胆草根4.6kg,货值金额368元、海螵蛸1.4kg,货值金额56元、连翘0.49kg,货值金额29.4元、栀子1.19kg,货值金额47.6元、苍术7.28kg,货值金额728元、黄苓5.2kg,货值金额416元、赶黄草3kg,货值金额90元、紫苏子14.98kg,货值金额449.4元、刺蒺藜1.19kg,货值金额35.7元、海蛤壳14.5kg,货值金额72.5元、柴胡5kg,货值金额50元、滑石粉50kg,货值金额300元、白矾85kg,货值金额380元、珍珠母4kg,货值金额40元、金沸草8.2kg,货值金额82元、马齿苋6.4kg,货值金额64元、谷精草12kg,货值金额180元、桑枝8kg,货值金额80元、穿心莲10kg,货值金额80元、皂矾2.5kg,货值金额5元、金钱草6kg,货值金额180元、合欢草5kg,货值金额150元、官桂6.5kg,货值金额39元、石楠藤6kg,货值金额60元、白石英23kg,货值金额115元、银珀10.5kg,货值金额105元、金箔11kg,货值金额220元、蒲黄5.6kg,货值金额392元、望月砂4.5kg,货值金额67.5元、广金钱草10kg,货值金额150元、龙齿3kg,货值金额180元、半边莲11.4kg,货值金额171元、青蒿8kg,货值金额48元、络丝藤1kg,货值金额10元、十大功劳叶(黄柏树叶)1kg,货值金额6元、田基黄12kg,货值金额120元、千里光4kg,货值金额24元、椿皮7kg,货值金额48元、冬凌草7.1kg,货值金额142元、鸡冠花7.7kg,货值金额77元、鬼见羽1kg,货值金额80元、溪黄草2.5kg,货值金额25元、寻骨风3kg,货值金额30元、透骨消3kg,货值金额30元、侧柏叶12kg,货值金额72元、草红藤2.6kg,货值金额26元、大蓟9kg,货值金额180元、硫磺51kg,货值金额306元、石决明10kg,货值金额60元、葎草4.4kg,货值金额44元、舒筋草25kg,货值金额250元、瓦楞子150kg,货值金额1500元、地骨皮20kg,货值金额600元、五灵脂17kg,货值金额510元、白土苓22kg,货值金额660元、麦芽26kg,货值金额390元。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当事人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共计25353.6元。由于当事人未做上述中药饮片的销售记录,收银系统无法调取每个中药饮片的销售金额,故无法统计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开江***药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2张,现场检查视频10条(保存至电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开江***药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开江***药品连锁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并取得相关许可;
3.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方*的身份;
4.对方*的《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的客观事实;
5.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简**的身份;
6.对简**的《询问笔录》3份,证实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的客观事实;
7.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杨**的身份;
8.对杨**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的客观事实;
9.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曹**的身份;
10.对曹**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的客观事实;
11.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朱**的身份;
12.对朱**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的客观事实;
13.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131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涉案中药饮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4.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强字[2020]102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中药饮片按照规定延长扣押期限的事实;
15.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强字[2020]102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中药饮片届满按照规定解除扣押期限的事实;
16.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张*的身份;
17.《委托书》一份,证实张*全权委托方*处理当事人的相关事宜;
18.当事人提供的成都市**中药材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清单复印件2张、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复印件2套;达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2张、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复印件2套;四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1张、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复印件1套,当事人证实门市内经营的中药饮片大青叶、黄芩、苍术的来源渠道。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
2020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3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四、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未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
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共计110个批次;
2.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