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47号
当事人: 开江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51172360004****
住所(住址): 开江县**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3***
联系电话:180***
联系地址:开江县永兴镇**
2019年12月25日,依据“春雷行动2020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黄**、毛*对位于开江县永兴镇街道160号由逯仁平经营的开江县大众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在该副食店进门右边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2桶今麦郎麻辣牛肉面(品名:今麦郎麻辣牛肉面、数量:2桶、生产日期:2019.06.24、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厂家:成都今麦郎面业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
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份在开江**副食店以3元/桶的价格购进今麦郎麻辣牛肉面5箱,当事人购进的今麦郎麻辣牛肉面销售价格为3.5元/桶。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还剩余2桶已过期今麦郎麻辣牛肉面,其他今麦郎麻辣牛肉面在过期前已卖出去。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元。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以及未妥善保存购进票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者逯仁平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逯仁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6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制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事实。
2020年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3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保存查验记录及购进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元,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 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保存查验记录及购进票据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今麦郎麻辣牛肉面2桶;
三、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