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永兴王**副食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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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96号

当事人:开江县永兴王**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9DQ****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开江县永****街***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注册日期:2008年12月08日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513***

联系电话:158***                              

2020年1月20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永兴镇永兴街135号由王亚玲经营的开江县永兴王亚玲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该店进门左手边奶品摆放处有待售的1箱娃哈哈乳酸菌饮品(生产日期:20190504、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规格:100ml×5瓶×8包)已超过保质期,在该店调料区有待售的5袋二姐孜然粉(生产日期:2018/05/2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5克)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从事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月20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有待售的娃哈哈乳酸菌饮品(生产日期:20190504、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规格:100ml×5瓶×8包)1箱、二姐孜然粉(生产日期:2018/05/2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5克)5袋,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乳酸菌饮品系当事人于2019年10月7日从开江***副食店购进,购进数量为6箱,购进单价为**元/箱,销售价格为**元/箱;二姐孜然粉系当事人于2018年6月11日从***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20袋,购进价格为**元/袋,销售价格为**元/袋。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区分生产日期、批号,其电脑系统中的销售记录也未记录生产日期、批号,现能查明的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者王亚玲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来源、购进、销售价格的事实;

3、王亚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5、对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乳酸菌饮品来源、数量及退换货情况的事实;

6、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7、开江**副食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副食店市场主体资格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及王**身份的事实;

8、**商行食品销货一票通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二姐孜然粉来源及购进数量、价格的事实;

9、《出库单》、《**副食配送送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乳酸菌饮品来源及购进数量、价格的事实;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275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20〕25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1、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0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9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5元,其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同时,本案系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对消费者造成了不良影响,参照《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娃哈哈乳酸菌饮品1箱、二姐孜然粉5袋;

二、处罚款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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