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书店涉嫌销售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7-08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61

当事人:开江县***店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1723MA**4LJP1K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商业步行街*楼*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31*74111*020    

联系电话:13388207**8   ,其他联系方式: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商业步行街5楼10-14号     

 2019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商业步行街*楼*号“开江县***店”销售的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现场抽取了“水弹枪”样品。2020年4月8日,我局收到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SZ191220071CN),检验结论为:样品所检项目中通用技术要求不符合GB/T26701-2011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即日向“开江县***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下剩产品。

经查明,开江县***店成立于于2007年8月2日,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商业步行街*楼*号,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4LJP1K),经营范围:图书、文具、办公用品销售。

另查明,该店于2019年10月25日,从达州市通川区小百货市场“世民玩具店”购买“水弹枪”2支,购买价格为80/支,购进后即置于门市内对外销售。当事人对外销售上述“水弹枪”2支,销售单价为80/支,共计货值金额16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2019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合同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水弹枪进行抽检的事实,以及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4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 6 份,证明2019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合同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水弹枪进行抽检的事实,以及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4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水弹枪系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6、对刘**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抽检人员工作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检人员具有抽检资质;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抽检资质;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张,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0年6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开江县***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以进价销售的产品,故无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