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27号
当事人:开江**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开江县普安镇新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
成立日期:2017年7月24日
经营范围:内科、外科、中医科、中西医结核科、妇科、儿科、急诊科、康复理疗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
2019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新北街**号的开江**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正在从事诊疗活动。在该公司的注射室及西药房内的药品柜上检查发现有:1、黄芪注射液18盒(国药准字Z13020999,批号:171119D1,有效期至2019.10,规格:10ml×5支/盒,其中1盒已开封剩余4支);2、盐酸二甲双胍片27盒(国药准字H51022588,批号:161202,有效期至2019.11,规格0.25g*24片/盒,其中一盒已开封剩余22片);3、地衣芽孢杆菌胶囊6盒(国药准字S10950019,批号:201706110,有效期至2019.11,规格6粒/板/盒);4、清开灵注射液7盒(国药准字Z20033183,批号:18061702,有效期至2019.11,规格10ml×5支/盒,其中1盒已开封剩余1支);5、注射用头孢米诺钠6支(国药准字H20163074,批号:171001,有效期至2019.09,规格1g);6、柴胡注射液27盒(国药准字Z41022376,批号:171101042,有效期至2019.10,规格2ml×10支/盒,其中1盒已开封剩余7支);7、肝素钠注射液1盒(国药准字H51021209,批号:171008,有效期至2019.10.23,规格2ml×10支/盒);8、灯盏花素注射液34盒零3支(国药准字Z14021942,规格5ml×5支/盒,其中批号1011712151,有效期至2019.12.14,数量:32盒零1支;批号1011711252,有效期至2019.11.24,数量:2盒零1支;批号1011706223,有效期至2019.06.21,数量:1支);9、注射用还原型谷胱甘肽9瓶(国药准字H20030002,规格0.6g,其中批号171202706,有效期至2019.11,数量:4瓶;批号171102507,有效期至2019.10,数量:5瓶);10、四环素片1瓶(批号:170202,有效期至2019年02月27日,规格0.25g×1000片,瓶内剩余36片)均已经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报经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系一家医疗机构,取得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9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1、黄芪注射液系当事人于2018年8月2日从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30盒,购进价格7.34元/盒,销售价格11.01元/盒;2、盐酸二甲双胍片系当事人于2018年11月4日从达州新天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60盒,购进价格0.6元/盒,销售价格5元/盒;3、地衣芽孢杆菌胶囊系当事人于2018年4月9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0盒,购进价格7.3元/盒,销售价格9元/盒;4、清开灵注射液系当事人于2018年10月8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60盒,购进价格5元/盒,销售价格5.75元/盒;5、注射用头孢米诺钠系当事人于2018年1月18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300支,购进价格8元/支,销售价格36.08元/支;6、柴胡注射液系当事人于2018年1月18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0盒,购进价格2元/盒,销售价格4.73元/盒;7、肝素钠注射液系当事人于2018年7月9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00支,购进价格6元/支,销售价格15元/支;8、灯盏花素注射液(批号1011706223)系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8日从四川民发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0盒,购进价格5.8元/盒,销售价格16.25元/盒;9、灯盏花素注射液(批号1011712151、1011711252)系当事人于2018年6月7日从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分别为36盒、14盒,购进价格5.7元/盒,销售价格16.25元/盒;10、注射用还原型谷胱甘肽(批号171102507、171202706)系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4月8日、2018年4月18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分别为100瓶、160瓶,购进价格7.5元/瓶,销售价格17.18元/瓶;四环素片系2018年该机构工作人员用来喂鸡使用,因该工作人员疏忽,误将其放在了当事人药房中。
另查明,当事人根据开江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开江医保函〔2018〕58号)文件要求,于2018年11月22日停止收治医保住院病人后,其药品购进使用情况未再录入到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中,其处方笺未记录药品批号等相关信息,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未建立出入库记录,现查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629.8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2、对王**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3、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4、对熊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四环素片来源的事实;
5、熊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6、对胡成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四环素片来源的事实;
7、胡成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8、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9、当事人购进票据复印件12张及供货方资质手续复印件8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系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及购进数量、价格的事实;
10开江**综合门诊部药品入库单复印件1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11、当事人基层医疗卫生系统中库存记录表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在其基层医疗卫生系统中库存情况的事实;
12、开江**中医医院处方笺复印件44张,证明当事人的处方笺未记录药品批号等相关信息的事实;
13、《开江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我县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处理情况的通报》(开江医保函〔2018〕5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于2018年11月22日停止收治医保住院病人的事实;
1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12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20〕214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20〕21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8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2020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327号),当事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我局递交了情况说明,内容为:当事人于2018年11月开始处于半关闭状态,工作人员少,至今欠款数额较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2018年11月22日停止收治医保住院病人后,经济情况较为困难,其药品使用量较小,工作人员少,导致过期药品未能及时清理。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处罚款5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