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45号
当事人:开江县学*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YN7Y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开江县永兴镇********
经营范围:综合诊所
经营者:蔡学*
2019年12月25日,根据“春雷行动2020”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永兴镇永兴街171号由蔡学*经营的开江县学*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进门左边的外用药专柜上摆放有待售的8盒“曲咪新乳膏”(国药准字H37023136,产品批号:171204;生产日期:2017/12/20;有效期至:2019/12/19)已经超过有效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从事诊疗活动的私人诊所,取得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7月26日,当事人从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60盒“曲咪新乳膏”(国药准字H37023136,产品批号:171204;生产日期:2017/12/20;有效期至:2019/12/19),购进价格1.8元/盒,销售价格3元/盒。因当事人平时清理药品不仔细,导致超过有效期的8盒“曲咪新乳膏”仍放于货架上待用。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购销记录,现能查明的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制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4、蔡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5、商品价格标签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销售价格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购进数量、价格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手续复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合法来源的事实;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53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255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20〕25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0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3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且未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且未建立药品购销记录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24元,过期时间较短为6天,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因疫情影响,近2个月没有营业,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未建立药品购销记录的行为予以警告;
二、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三、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