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孕婴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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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57号

当事人:开江县优**孕婴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7YG***

住址:开江县回龙镇***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51302319681215***

联系电话:1580818***

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由张***经营的“开江县优**孕婴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悬挂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左侧收银台上摆放待售的“伊利牛奶片(甜橙味)”2袋(净含量:32克“16克×2”;生产日期:20190120;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门市左侧第一个货架最上层摆放有待售的“芷御坊防裂嫩滑美手霜”10支( 批号:1608060115ZX;有效期限至20190805;净含量:50g)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伊利牛奶片”和“芷御坊防裂嫩滑美手霜”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29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共从达州市通川区旭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56支“芷御坊防裂嫩滑美手霜”,购进价格3.27元/支,销售价格5元/支。又于2019年8月5日从达州市通川区旭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袋“伊利牛奶片(甜橙味)”用于经营,购进价格3.2元/袋,销售价格4元/袋。由于该店营业员在平时清理过程中不仔细,导致超过保质期的2袋“伊利牛奶片(甜橙味)”和超过有效期的10支“芷御坊防裂嫩滑美手霜”还在经营场所内待售,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当事人电脑上的销售记录,上述食品和产品未在超过保质期和有效期之后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事实;

2、该店经营者张洪英、营业员马光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和营业员身份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有效期的产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2页、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有效期的产品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有效期的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产品的事实;

7、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的进销记录照片打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伊利牛奶片(甜橙味)”和“芷御坊防裂嫩滑美手霜”的购销情况的事实;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29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有效期的产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9、《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20]22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有效期的产品实施强制措施延期的事实;

1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20]229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凤爪采取强制措施解除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20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3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作为食品化妆品品经营企业,未严格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面积规模较小约为30平方米,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所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伊利牛奶片(甜橙味)”较少为2袋,货值金额较小为8元,在过期之后未售出过,危害性较小,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未营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内容。综上所述,本着以人为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对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50元;(大写:伍拾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伊利牛奶片(甜橙味)”2袋;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芷御坊防裂嫩滑美手霜”10支。

以上罚没合计:15050元(大写:壹万零伍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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