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镇兴隆超市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的产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3-22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58号

当事人:开江县回龙镇兴**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3FK***

经营场所:开江县回龙镇***

经营者:江***

身份证号码:51302319640722***

联系电话:1782886***

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一行6人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江***经营的“开江县回龙镇兴**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市左侧货柜上摆放有一个圆柱形眼镜货架,货架上摆放有26副眼镜,其中贴有“KADILA”标签的眼镜有3副、贴有“盛风偏光太阳镜”标签的眼镜有9副、其余14副眼镜无任何标识,眼镜架旁的名为“卡迪拉KADILA”眼镜盒子中有2副“卡迪拉KADILA”眼镜,眼镜架下货柜中摆放有名为“盛风”偏光太阳镜盒子中有4副“盛风”偏光太阳镜。以上眼镜盒子上及眼镜上无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5年6月30日开始在开江县回龙镇***经营一家超市,名字为“开江县回龙镇兴**超市”,主要从事食品及日化百货销售,经营期间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于2018年4月30日在达州好一新商贸城购进了无厂名、厂址的偏光太阳镜(卡迪拉)40副,偏光太阳镜(盛风)50副,司机专用镜45副。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当事人销售了偏光太阳镜(卡迪拉)35副,购进价格3元/副,销售价格5元/副,违法所得70元;偏光太阳镜(盛风)37副,购进价格4.5元/副,销售价格8元/副,违法所得129.5元;司机专用镜31副,购进价格1.5元/副,销售价格3元/副,违法所得46.5元。共计违法所得24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的具体情况;

6.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20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3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之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之前,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492元(大写:肆佰玖拾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