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装修材料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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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64号

当事人: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72360008***

经营场所:开江县回龙镇***

身份证号码:51302319711111***

联系电话:1589296***

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由李***经营的建材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该门市正中间摆放有待销售的装修材料1、“欧特来名匠白乳胶”(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6日,规格:4kg,保质期:8个月)2桶;2、“华丽水晶白乳胶”(生产日期:20181219日;规格:8kg,保质期:6个月)2桶;3、“DAWA达瓦黄固墙”(生产日期:2018年3月12日;规格8kg:保质期:1年)2桶;4、“老顽固K11防水浆料”(生产日期:20181130日;规格:14kg,保质期:1年)1桶;5、“凯润水性聚氨酯防水涂料”(生产日期:20180312,规格:18kg,保质期:1年)1桶;6、“雨虹防水涂料”(生产日期:20181017,净重:15kg,保质期:1年)1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装修材料,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3年4月11日注册登记后在开江县开江县回龙镇***从事建材销售。当事人在开江县县城一个防水材料批发门市上购进“欧特来名匠白乳胶”、“华丽水晶白乳胶”、“DAWA达瓦黄固墙”、“老顽固K11防水浆料”、“凯润水性聚氨酯防水涂料”、“雨虹防水涂料”装修材料用于自己门市上进行销售。截至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由于当事人没有仔细清理,导致其门市上销售的上述装修材料均超过保质期。其中“欧特来名匠白乳胶”销售价格15元/桶,2桶,货值金额30元;“华丽水晶白乳胶”2桶,销售价格24元/桶,货值金额48元;“DAWA达瓦黄固墙”销售价格80元/桶,2桶,货值金额160元;“老顽固K11防水浆料”销售价格150元/桶,1桶,货值金额150元;“凯润水性聚氨酯防水涂料”销售价格150元/桶,1桶,货值金额150元;“雨虹防水涂料”销售价格180元/桶,1桶,货值金额180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装修材料总的货值金额718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装修材料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装修材料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拍照取证1份(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装修材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20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3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装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718元(大写:柒佰壹拾捌元整);

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装修材料。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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