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78号
当事人:开江县**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5239141-X5117****C2201
住所:开江县**场乡**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联系电话:***
2019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黄林骏、陈廷川等五人根据“春雷行动2020”文件精神对位于开江县**场乡**街**号的开江县**场乡卫生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卫生院一楼西药房进门正对门药柜底层及二楼药品库房进门右侧药柜上层摆放有布洛芬颗粒(OTC,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901,哈尔滨华瑞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2g*10袋,生产批号:29171157,生产日期:2017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1盒已经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对上述超过有效期布洛芬颗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132号)。当事人因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乡卫生院于2019年4月9日从四川民发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布洛芬颗粒(规格0.2g*10袋,哈尔滨华瑞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11-30,批号29171157,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1盒,入库时,因该卫生院药品管理人员粗心大意,将批号为29171157的布洛芬颗粒(规格0.2g*10袋,生产日期:2017-11-30,有效期至2019年10月)的有效期误录为2020年10月,导致该卫生院药房人员优先调配其它临近效期批次的布洛芬颗粒,造成该批号为29171157的布洛芬颗粒超过有效期后仍摆放在药房对外经营。
另查明,开江县**场乡卫生院经营布洛芬颗粒的购销单价均为6.5元/盒,该卫生院经营超过有效期布洛芬颗粒的货值金额为136.5元,因超过有效期批次的布洛芬颗粒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27日对开江县**乡卫生院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检查照片12份,证明开江县**乡卫生院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布洛芬颗粒及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院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0年1月19日对开江县**乡卫生院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检查照片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乡卫生院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提取相关资料情况;
4.开江县**乡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开江县**乡卫生院取得的许可情况;
5.开江县**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6.对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乡卫生院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布洛芬颗粒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7.开江县**乡卫生院工会主席肖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8.对肖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乡卫生院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布洛芬颗粒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9.开江县**乡卫生院药房人员梁裕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10.对梁裕安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乡卫生院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布洛芬颗粒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11.《四川民发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证明开江县**乡卫生院购进布洛芬颗粒的品种、数量、单价等情况;
12.开江县**乡卫生院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批号为29171157的布洛芬颗粒的《开江县**乡卫生院药品使用情况跟踪记录》、《使用记录明细表》及《使用记录统计表》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布洛芬颗粒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1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提取的《处方笺》5份,证明开江县**乡卫生院为该院患者袁**、陈**等5人开具共计21袋批号为29171157的超过有效期布洛芬颗粒的事实;
14.《库房入库明细单》打印件1份,证明该卫生院在药品入库时将批号为29171157的布洛芬颗粒(规格0.2g*10袋,生产日期:2017-11-30,有效期至2019年10月)的有效期误录为2020年10月的事实;
15.《开江县**乡卫生院药品使用情况跟踪记录》打印件1页,证明开江县**乡卫生院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销售布洛芬颗粒的情况;
16.《开江县**乡卫生院文件》开沙卫[2020]5号,证明该卫生院召集全卫生院员工召开会议,对相关人员给予罚款并强调了该卫生院的规章制度的事实;
17.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132号)、《扣押财物清单》(20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超过有效期的布洛芬颗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数量、种类;
18.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19]47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布洛芬颗粒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0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37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开江县**乡卫生院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布洛芬颗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劣药,开江县**乡卫生院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鉴于开江县**乡卫生院系初次违法,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该院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过期药品尚未售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且该卫生院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给予开江县**乡卫生院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开江县**乡卫生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布洛芬颗粒(规格0.2g*10袋,哈尔滨华瑞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11-30,批号29171157,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1盒;
二、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