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82号
当事人:开江县***豆笋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开江县靖安乡********
投资人:王**
身份证号码:513023********7116
联系电话:187*******
联系地址:开江县靖安乡********
2019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申诉举报人张*(联系电话:180********)的来信,诉称其购买了开江县***豆笋厂生产的豆笋,该豆笋的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的蛋白质项目的营养素参考值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况。2019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靖安乡*******的开江县***豆笋厂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共有2种标签,2种标签的内容相同,其营养成份表中蛋白质项目,标注为每100克含量为35克,营养素参考值(NPV)%为73%。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表A.1中规定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及 A.3规定的计算公式,蛋白质含量35克,营养素参考值应为58%,而当事人在其标签上标注为73%。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上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2019年12月31日报经局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桑子轩 、张电为办案人员后随即对开江县鑫宏发豆笋厂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开江县靖安乡******主要从事散装豆笋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4月20日、2019年8月30日通过微信联系重庆市梁平区的钟*制作了含有“营养成份表中蛋白质项目,标注为每100克含量为35克,营养素参考值(NPV)%为73%”的标签。截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共生产销售含有上述标签的预包装豆笋60袋(每袋500克)。销售金额共计68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王**询问笔录二份(二份共六页),用于证明开江县鑫宏发豆笋厂生产经营标签上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用于证明当事人的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用于证明当事人的具有从事食品生产许可的事实;
证据五、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用于证明王**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投诉申述信原件(一份共三页),用于证明投诉申述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二页),用于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共二页),用于证明当事人的标签来源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使用的标签原件(二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标签的事实;
证据十,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0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38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表A.1中规定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及 A.3规定的计算公式,蛋白质含量35克,营养素参考值应为58%,而当事人在其标签上标注为7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上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