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83号
当事人:梁平区**干鲜调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
经营者:黄**身份证号码:512224********6025
联系电话:134******
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潘勇、熊德波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新宁街25号的开江县任市中学学生食堂进行检查,检查中梁平区阿菊干鲜调料店的经营者黄**正在向开江县任市中学学生食堂销售菜籽油,随即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菜籽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共有14件菜籽油,每件菜籽油的纸箱上标注有“生产许可证:SC10250010830142,生产者:重庆渝歌油脂有限公司”等字样,每件菜籽油共有2桶菜籽油,每桶菜籽油的标签上有“QS”标志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00802010173”等字样。该批菜籽油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报局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2019年12月25日,当事人向开江县任市中学销售菜籽油,共14件,菜籽油的销售价格为325元/件。每件菜籽油的外包装上标注有品名:菜籽油(配料:菜籽(非转基因),原料原产国:中国,产品标准:GB/T1536,质量等级:四级,生产工艺:压榨,保质期:18个月,贮存方式:储藏于避光、阴凉干燥处,生产日期:见瓶身;生产许可证:SC10250010830142,生产者:重庆渝歌油脂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黄**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黄**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经营的资质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销货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向开江县任市中学销售菜籽油的价格、数量等情况;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六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八、重庆渝歌油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该批菜籽油的生产许可等情况;
证据九、《重庆渝歌油脂有限公司质量检验报告》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该批菜籽油为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十、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
2020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3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菜籽油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但标签上仍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00802010173及“QS”标志”等字样,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的规定,其经营的菜籽油的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应该与厂家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一致,而当事人经营的菜籽油的标签与生产厂家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不一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