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87号
当事人: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23****LP8J
经营场所:开江县梅家乡**坝村**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罗**
身份证号码:***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2019年12月16日,我局黄林骏、彭清松、陈廷川等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梅家乡梅家坝村7组的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水厂执行的开江县物价局文件(开价发[2007]15号)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为每立方米2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在经营中对居民每月使用自来水不足4立方米的按照4立方米收取自来水费。当事人因涉嫌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系罗**、罗家合伙设立,罗**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取水许可证》,负责开江县梅家乡居民的自来水供应,开江县物价局核准梅家乡自来水的定价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元。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罗**、罗家于2017年12月在该水厂张贴《公告》,并于2018年1月开始针对每月使用自来水不足4立方米的居民收取底度费,对居民每月使用自来水不足4立方米的按照4立方米收取自来水费。因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每年收取一次自来水费,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实际执行的底度费标准为:对每年使用自来水不足48立方米的居民按照48立方米(96元)的标准收取自来水费。
另查明,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于2019年1月至2月共向93户居民违规收取底度费2018年度3357元,因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还未收取2019年度水费。故确定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自定标准收取底度费违法所得为33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自定标准收取“底度费”的相关情况;
3.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证实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的营业主体及资格;
4.罗**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罗**的个人身份;
5.对罗**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自定标准收取“底度费”的违法事实;
6.顾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7.对***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自定标准收取“底度费”的违法事实;
8.顾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9.对***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自定标准收取“底度费”的违法事实;
10.《自来水厂2018年收入情况》,证实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自定标准收取“底度费”相关情况;
11.开江县物价局文件开价发[2017]15号、16号文件复印件各1分,证明开江县物价局核准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2020年3月9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3357元。
本局认为:开江县梅家乡**自来水厂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你水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水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357元;
二、处罚款6714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071元(壹万零柒拾壹圆)。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