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号
当事人:开江县***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
住所:开江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513023*******6119
联系电话:159*****
2019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等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新街乡街道的开江县***卫生院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院的西药房的拆零药品柜台上有12片“清开灵片”已超过有效期(生产批号:1612010、有效期至2019年11月)。同日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5日从四川民发药业有限公司以每盒19.33元的价格购进了100盒“清开灵片”(生产厂家:哈尔滨圣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80098,生产批号:1612010,有效期至2019年11月;规格:每盒36片)后以每片0.537元的价格放在该卫生院的西药房用于该院的病人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二份共六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西药房进行检查并发现过期药品的事实;
证据二、**的《询问笔录》(三份共十四页),证明当事人待使用的“清开灵片”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证据三、王**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待使用的“清开灵片”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证据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诊疗服务的资质的事实;
证据六、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清开灵片购买入库记录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的“清开灵片”购进的事实;
证据七、《四川民发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该批清开灵片(批号:1612010)的进货来源情况;
证据八、2017年9月8日的《西药库采购入库单》照片打印件、《西药库药品出库单》照片打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9月8日将100盒“清开灵片”(批号:1612010)放进该院西药房供该院病人使用的事实;
证据九、《开江县**乡卫生院领药单》(电子处方签)复印件(十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使用“清开灵片”的事实;
证据十、过期药品照片打印件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六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西药房内发现过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证据十一、《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3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事实;
证据十二、《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强字(2020)32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的事实;
证据十三、《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强字(2020)32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事实;
证据十四、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
2020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开江县***卫生院放在西药房拆零药品柜台上的“清开灵片”已超过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且该卫生院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建议给予开江县***卫生院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决定对其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清开灵片12片;
二、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