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母婴用品店未经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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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 2020 〕3 号

当事人:开江县无忧宝宝新**母婴用品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DF6B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51302119**********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县赵家镇********  

2020年1月2日,根据“春雷行动-2020”文件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欧尚购物广场9-12号陈**经营的“开江县无忧宝宝新**母婴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桶装奶粉,当事人陈**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2020年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5月1日开始从事婴幼儿服装、日用品销售,同年10月6日开始从事婴幼儿奶粉销售,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和10月18日从达州市宝贝空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君乐宝乐畅较大婴儿奶粉(2段)”2听(购进价格为158元/听)、“朵恩羊奶1段”4听(购进价格为248元/听)、“朵恩羊奶2段”4听(购进价格为248元/听)、“光明牧场奶粉2段”2听(购进价格168元/听),上述4个品种的奶粉货值金额共计4356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朵恩羊奶1段”、“朵恩羊奶2段”奶粉各1听(销售价格均为398元/听)、“光明牧场奶粉2段”奶粉2听(销售价328元/听),违法所得6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经营者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身份信息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者陈**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及细节;

5、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的事实;

6、达州市宝贝空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系从达州市宝贝空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及该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宝贝空间配送出库单”(单号:PSC00LL910180003、PSC00LL910060003)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奶粉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电脑销售记录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时间、数量、价格的事实。

2020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3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奶粉4听,数量较少,奶粉均通过合法渠道购进,其主要从事婴幼儿服装、日用品销售,违法行为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20元(大写:陆佰贰拾元整);

2、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20620元(大写:贰万零陆佰贰拾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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