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副食店涉嫌销售失效日化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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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1号

当事人:开江县一*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72360008***

经营场所:开江县回龙镇***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51302319600105***

联系电话:1838188***

2020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一行5人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由王***经营的“开江县一*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进门最右侧货架从上往下第二层摆放有“立白润肤除菌植物香皂(芦荟润肤)”23块(限用日期:20180819;净含量:100g)已超过限用日期。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1年4月26日开始在开江县回龙镇***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过期日化品是立白公司开江代理商业务员配送给当事人的,由于当事人平时疏于清理,导致日化品过期之后仍在经营。截至执法人员查获时,过期的“立白润肤除菌植物香皂(芦荟润肤)”23块,销售价格5元/块,货值金额11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日化品的事实;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日化品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日化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20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过期日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过期日化品的行为处罚款115元(大写:壹佰壹拾伍元整);

2、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日化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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