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5-02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3号

当事人: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23****39J7Y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宝石大道**号水岸天成**楼**号

法定代表人:阳** 

身份证号码:***

2020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克宁、张军等4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宝石大道**号水岸天成**楼**号的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厨房操作间冰柜、操作台发现1袋康博龙脆皮香蕉(净含量:300克,10支装,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4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5106810046)、1瓶‘新的’浓缩水果饮料(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0914,净含量:840m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06050032)、1袋百味佳香脆炸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900909,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3日)及5罐凤球唛番茄调味酱(净含量:850g,生产日期:2018年7月4日,保质期:15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39号)。

经查明: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系阳**于2016年3月3日设立,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住宿、餐饮、品茗和酒公司管理服务。该公司厨房操作间冰柜、操作台上摆放的康博龙脆皮香蕉(净含量:3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4日)、‘新的’浓缩水果饮料(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0914,净含量:840m1)、百味佳香脆炸粉(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3日)及凤球唛番茄调味酱(净含量:850g,生产日期:2018年7月4日,保质期:15个月)系该公司从开江林汤圆调料门市购进,购进单价为康博龙脆皮香蕉10元/袋;新的浓缩水果饮料8元/瓶;百味佳香脆炸粉10元/袋;凤球唛番茄调味酱5元/罐。购进后,该公司即将上述食品原料制作成甜点等食品对外经营。截至2020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因该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购销台账,故按照查获的预包装食品及购进单价计算,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5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1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主体资格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3.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阳**的个人身份;

4.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唐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唐虹的个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经理唐虹负责处理该公司相关事宜的事实;

6.对唐虹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7.开江林汤圆调料门市(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的营业主体资格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8.开江林汤圆调料门市经营者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9.对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来源及单价等情况;

10.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39号)、《扣押财物清单》(46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数量、种类;

11.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20]48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干锅酱调味料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0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厨房操作间冰柜及操作台摆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与操作台上其它效期内的调味料混放在一起,未单独区分,属于已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预包装食品,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依法认定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该公司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系初次违法,未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考虑该公司因疫情影响至今仍未开始经营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给予开江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康博龙脆皮香蕉1袋、‘新的’浓缩水果饮料1瓶、百味佳香脆炸粉1袋及凤球唛番茄调味酱5罐;

二、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