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冻货经营部涉嫌经营无生产日期标签标识的食用农产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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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4号

 

当事人:开江县**冻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23****FH43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街

经营者:郑**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邮编:636250

2020年1月2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克宁、张军等5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建业街的开江县**冻货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冻库发现有4箱精制羊蹄(生产许可证号:QS161811110178,食品许可证号:SP4101981550011801,净重:10公斤,产地内蒙古,外包装无生产日期,其中两箱花羊蹄未印制保质期,两箱白羊蹄印制保质期为12个月)。我局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对上述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包装的精制羊蹄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38号)。

经查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办理了《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及散装食品销售。该经营部于2019年12月9日从重庆九龙坡区曾**处购进10箱精制羊蹄(10kg/箱,外包装无生产日期),其中白羊蹄5箱,购进单价225元/箱;花羊蹄5箱,购进单价270元/箱。该经营部购进精制羊蹄后即对外经营,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月2日对该经营部检查时,该经营部分别以250元/箱的单价销售白羊蹄1箱,以245元/箱的单价销售白羊蹄2箱,以300元/箱的单价销售花羊蹄3箱,下剩的4箱精制羊蹄(白羊蹄2箱、花羊蹄2箱)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经营无生产日期的精制羊蹄的货值金额为2630元,共货违法所得1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廷川、张军、王东冬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2.现场笔录1份、检查照片7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经营的无生产日期的精制羊蹄的事实;

3.开江县**冻货经营部《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的营业主体资格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4.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经营者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郑**的个人身份;

5.对郑**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经营无生产日期的精制羊蹄的事实;

6.曾**(精制羊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曾**取得的相关经营资质;

7.精制羊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经营的精制羊蹄检验检疫合格的事实;

8.开江县**冻货经营部购进精制羊蹄的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其购进精制羊蹄的购进单价;

9.开江县**冻货经营部销售精制羊蹄的销售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其销售精制羊蹄的销售单价及数量;

10.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38号)、《扣押财物清单》(20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无生产日期的精制羊蹄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数量、种类;

11. 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20] 48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精制羊蹄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0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经营的精制羊蹄(10KG/箱)属于预包装食品,该经营部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2000元(大写:貮仟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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