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29号
当事人:开江县自**化妆品销售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RB5U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李*美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联系电话:1**********
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西街41号李*美经营的“开江县自**化妆品销售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进门市大门右手边货架上陈列待销售的“欧诗漫珍珠肌源修护系列 珍珠肌源修护弹润霜”(净含量:50g、欧诗漫珍珠美肤研究中心特别研制、2019.12.24、试用装DD94356)“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润肤水(干性及中性肌肤适用)”(净含量142ml、20191213、05096YHA8)“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补水保湿乳(混合型及油性肌肤适用)”(净含量100ml、20191124 03B26YBC)“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爽肤水(混合性及油性肌肤适用)”(净含量142ml、20191208 05C86YHA3)“欧诗漫滢润弹力系列 滢润弹力赋能乳”(净含量100ml、欧诗漫珍珠美肤研究中心特别研制、试用装DD94368、20191224)“自**雪润皙白多重隔离霜(柔光紫)”(净含量:30ml、2018051806B355EB)“欧诗漫珍珠悦活亮柔系 列珍珠悦活精华肌底液”(净含量:30ml、试用装CJ66378 20180120)“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补水保湿眼霜”(净含量20g、20191213)“欧诗漫珍珠水氧保湿系列 珍珠水氧清润保湿凝露”(净含量:50g、欧诗漫珍珠美肤研究中心特别研制、试用装DN92460、20191117),以上9个品种的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化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1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美容美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该店货架上摆放的待销售“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润肤水(干性及中性肌肤适用)”(限期使用日期:20191213)和“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补水保湿乳(混合型及油性肌肤适用)(限期使用日期:20191124)”各1瓶,进价55元/瓶,销售价格88元/瓶、“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爽肤水(混合性及油性肌肤适用)”(限期使用日期:20191208)1瓶,进价39元/瓶,销售价格78元/瓶、“自**雪润皙白多重隔离霜(柔光紫)”(限期使用日期:20180518)1瓶,进价60元/瓶,销售价格110元/瓶、“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补水保湿眼霜”(限期使用日期:20191213)1瓶,进价69元/瓶,销售价格138元/瓶,上述化妆品均系当事人从成都中亿公司购进,同时查明,“欧诗漫珍珠肌源修护系列 珍珠肌源修护弹润霜”、“欧诗漫滢润弹力系列 滢润弹力赋能乳”、“欧诗漫珍珠悦活亮柔系列 珍珠悦活精华肌底液”、“欧诗漫珍珠水氧保湿系列 珍珠水氧清润保湿凝露”该4个品种的化妆品系成都中亿公司免费赠送的试用品,当事人将该化妆品免费给顾客试用,未对外销售。截至2020年1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化妆品均未售出,现能查明的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0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日期的化妆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者李*美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日期的化妆品及其购进、销售价格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李*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5、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销售失效日期的化妆品的事实。
2020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的化妆品,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润肤水(干性及中性肌肤适用)”1瓶、“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补水保湿乳(混合型及油性肌肤适用)(限期使用日期:20191124)”1瓶、“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爽肤水(混合性及油性肌肤适用)”1瓶、“自**雪润皙白多重隔离霜(柔光紫)”1瓶、“自**活泉矿物补水系列 活泉矿物补水保湿眼霜”1瓶;
2.处罚款600元(大写六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