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副食店涉嫌销售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的商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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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50号

当事人:开江县明*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H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开江县甘棠镇天子街**号

经营者:梁**

身份证号码:51**16

联系电话:15**66

2020年1月7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甘棠镇天子街**号梁**经营的“开江县明*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右侧靠里位置的货架底层发现有:“OLNY玉兰油润护理沐浴露”牛奶美白(生产厂家: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香港宝吉实业公司监制;净含量:750毫升;执行标准:QB/T199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77;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4)2瓶;“OLNY玉兰油润护理沐浴露”西柚润护(净含量:750毫升;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5)2瓶。上述4瓶“OLNY玉兰油润护理沐浴露”与宝洁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OLAY玉兰油”名称近似。报经领导批准后于2020年1月13日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2年成立以来,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据经营者梁**陈述,2019年7月,当事人从一流动商贩处购进“OLNY玉兰油润护理沐浴露”牛奶美白(生产厂家: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香港宝吉实业公司监制;净含量:750毫升;执行标准:QB/T199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77;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4)5瓶,“OLNY玉兰油润护理沐浴露”西柚润护(生产厂家: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香港宝吉实业公司监制;净含量:750毫升;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5)5瓶,购进价格均为20元/瓶,购回后即上架对外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同时销售有美国宝洁公司生产的“OLAY玉兰油”商品,且表示熟知该品牌,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明知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的商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记录、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证上述产品详细进销情况。根据当事人陈述得知,截至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商品“OLNY玉兰油润护理沐浴露”牛奶美白3瓶、“OLNY玉兰油润护理沐浴露”西柚润护3瓶,销售价格均为30元/瓶,获利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对经营者梁**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与知名商品名称近似的商品的事实;

5.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对廖**《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与知名商品名称近似的商品的事实;

7.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8.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0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是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禁止的商品。”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直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比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处罚款12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8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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