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镇郑**文具门市涉嫌销售失效的化妆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4-02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55号

当事人:开江县甘棠镇郑**文具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开江县甘棠镇文兴街***号

经营者:郑**

身份证号码:51**27

联系电话:13**20

2020年1月7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甘棠镇文兴街**号郑**经营的“开江县甘棠镇郑**文具门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居中的货架上发现有:1、“佳雪芦荟保湿柔肤水”(生产厂家:广东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1531;执行标准:QB/T2660;净含量:98毫升;限期使用日期:2015-05-03)1盒;2、“净白焕采营养面膜”(生产厂家:汕头市丽姿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6454;执行标准:QB/T1645-2004;净含量;120g;限期使用日期:2019.04.15)2盒;3、“养颜净斑洁面乳”(生产厂家:广州柔顺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7385;执行标准:QB/T1645;净含量:120g;限期使用日期:2018/01/29)1盒;4、“水动力补水嫩肤洁面乳”(生产厂家:广州市好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8004;执行标准:QB/T1645;净含量:120g;限期使用日期:20171128)1盒;5、“水平衡清透洗面奶”(生产厂家:广州西婷美容保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8935;执行标准:QB/T1645;净含量:100g;限期使用日期:20181226)1盒;6、“净透柔珠洗面奶”(生产厂家:广州西婷美容保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8935;执行标准:QB/T1645;净含量:100g;限期使用日期:20180504)1盒;7、“冰清自然舒润护唇膏”(生产厂家:汕头市天韵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8513;执行标准:Q/CTY02-2005;净含量:1.2g;限期使用日期:2018/11/21)1盒。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均已失效。报经领导批准后于2020年1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2年3月27日成立以来从事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发现有“佳雪芦荟保湿柔肤水”等7个品种产品均已失效。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未保存进货票据,涉案商品购销详细情况无法查证,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可查明已失效的涉案产品:“佳雪芦荟保湿柔肤水”1盒,售价:24元/盒;“净白焕采营养面膜”2盒,售价:20元/盒;“养颜净斑洁面乳”1盒,售价:14元/盒;“水动力补水嫩肤洁面乳”1盒,售价:14元/盒;“水平衡清透洗面奶”1盒,售价:12元/盒;“净透柔珠洗面奶”1盒,售价:12元/盒;“冰清自然舒润护唇膏”1盒,售价:3元/盒。上述失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及商品实物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4.对经营者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5.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0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失效的产品;

2.处罚款119元(大写:壹佰壹拾玖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3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