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62号
当事人: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23****CX972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双牛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2020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廷川、张军等一行6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双牛路**号马**经营的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练歌房正大门右侧的冰柜里摆放的是8瓶百威啤酒(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4月18日,净含量:275ml)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41号)。
经查明: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系马**于2019年5月23日设立,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及练歌服务。该练歌房于2019年6月18日以650元的总金额从开江县金涛酒水批发部购进6件百威啤酒(24瓶/件,生产日期:2019年4月18日,保质期:6个月),购进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购进后即将部分百威啤酒放入冰柜内对外经营。因天气转凉,喝冰冻啤酒的顾客减少,加上该练歌房粗心大意,未及时对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进行清理,导致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的百威啤酒于2019年10月18日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该练歌房的冰柜内对外经营。
另查明,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购进百威啤酒的单价为4.51元/瓶,销售单价为20元/瓶,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该练歌房共销售30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的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下剩8瓶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故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的货值金额为760元,违法所得为46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6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的事实;
2.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的营业主体资格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3.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法定代表人马**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马**的个人身份;
4.对马**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数量、单价;
3.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现场经理贺家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贺家均的个人身份;
4.对贺家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数量、单价;
7.开江县金涛酒水批发部经营者陆**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陆述清的个人身份;
8.对陆**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从开江县金涛酒水批发部分两次购进12件百威啤酒等事实;
9.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从开江县金涛酒水批发部购进百威啤酒的购进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购进百威啤酒的时间、数量、渠道、生产日期等信息;
10.开江县金涛酒水批发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开江县金涛酒水批发部取得的相关证照;
11.执法人员从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收银系统调取的百威啤酒销售情况打印件8份,证明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数量、单价;;
13.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41号)、《扣押财物清单》(21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数量、种类;
14.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20]48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百威啤酒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0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开江县**好声音练歌房系初次违法,未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的货值金额为760元,符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罚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百威啤酒8瓶;
二、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