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75号
当事人:开江县**汤锅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23****9X38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文兴街**号
经营者:杨**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2020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克宁、张军等3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文兴街**号杨**经营的开江县**汤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汤锅店厨房操作间案板上摆放的1瓶甜面酱(产地:重庆永川区,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18089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18.09.01,下剩100g)和1瓶凤球唛(番茄沙司,规格:660g,产地:东莞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190003359,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8.03.01,下剩200g)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明:开江县**汤锅店系杨**于2010年5月20日设立,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该汤锅店2019年1月13日从开江县谭娟调料门市购进5瓶甜面酱(生产日期:2018.09.01,保质期:12个月)和5瓶凤球唛(番茄沙司,生产日期:2018.03.01,保质期:18个月),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购进后即放入厨房操作间制作蒸排骨和甜酸排骨等菜品。因该汤锅店粗心大意,未及时发现摆放在操作间案板上的甜面酱和凤球唛(番茄沙司)已于2019年9月1日超过保质期,导致我局对该汤锅店现场检查时该超过保质期的甜面酱和凤球唛(番茄沙司)仍摆放在该汤锅店厨房操作台案板上。因该汤锅店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查明开江县**汤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甜面酱和凤球唛(番茄沙司)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汤锅店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干锅酱调味料的事实;
2.开江县**汤锅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县**汤锅店的营业主体资格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3.开江县**汤锅店经营者杨**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的个人身份;
4.对杨**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汤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5.开江县谭娟调料门市(供货商)经营者谭**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谭**的个人身份;
6.对谭显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汤锅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来源、价格等事实;
7.《销货清单》1份,证明开江县**汤锅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来源、价格等事实;
8.开江县谭**调料门市(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2020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7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开江县**汤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开江县**汤锅店厨房操作间案板上摆放的甜面酱和凤球唛(番茄沙司)已经超过保质期,与案板上其它效期内的调味料混放在一起,未单独区分,属于已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黄豆芽预包装食品,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依法认定开江县**汤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鉴于当事人开江县**汤锅店系初次违法,未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考虑该汤锅店因疫情防控期间停止经营,无其它收入来源,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给予开江县**汤锅店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甜面酱1瓶、凤球唛(番茄沙司)1瓶;
二、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伍仟万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