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92号
当事人:开江***副食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开江县靖安乡*****
经营者:肖**
身份证号码:513023*******7112
联系电话:187********62
联系地址:开江县靖安乡******
2020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靖安乡*****的开江***副食门市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超市的货架上摆放有各种日化用品待销售, 其中海飞丝牌去屑洗发露(深层洁净型,限用日期:20200115)1瓶,海飞丝牌去屑洗发露(海洋活力型,限用日期:20200116)1瓶,飘柔牌植物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限用日期:20190925)2瓶,飘柔牌滋润去屑洗发露(限用日期:20200114)1瓶,飘柔牌焗油去屑洗发露(限用日期20191227)1瓶,潘婷牌乳液修护洗发露(限用日期:20191208)1瓶。上述洗发露均已超过限用日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开江县靖安乡*****从事日化用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洗发露均是从开江县的宝洁代理商处购进的。当事人购进上述洗发露后,摆放在门市的货架上销售,其中海飞丝牌去屑洗发露的销售价格为45元/瓶,飘柔牌植物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的销售价格为30元/瓶,飘柔牌滋润去屑洗发露的销售价格为48元/瓶,飘柔牌焗油去屑洗发露的销售价格为30元/瓶,潘婷牌乳液修护洗发露的销售价格为36元/瓶。截至2020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洗发露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待销售的过期失效的日化品的货值金额为26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日化用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肖**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证据六、现在检查照片(一份共四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0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9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失效的日化品:海飞丝牌去屑洗发露(深层洁净型,限用日期:20200115)1瓶,海飞丝牌去屑洗发露(海洋活力型,限用日期:20200116)1瓶,飘柔牌植物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限用日期:20190925)2瓶,飘柔牌滋润去屑洗发露(限用日期:20200114)1瓶,飘柔牌焗油去屑洗发露(限用日期20191227)1瓶,潘婷牌乳液修护洗发露(限用日期:20191208)1瓶;
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266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