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开市监处字〔2020]93号
当事人:熊**
住所:开江县任市镇*****
身份证号码:513021******6058
联系电话:182*****33
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等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的“沁秀家纺”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当事人无法出示《营业执照》。当事人在该店的门头上悬挂有“一年仅一次,厂家开仓放粮,出厂价再折现 仅限7天”字样的横幅。在店内摆放有23套美好时光四件套待销售。上述四件套的标签销售价格为299元每套。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四件套的进货单据,上述四件套的进货价格为148元每套。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报局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1日,当事人从谢**处租赁了开江县任市镇正南街147号作为经营门市,租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每年租金26000元。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在开江县任市镇正南街147号经营的“沁秀家纺”店正式对外营业。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当事人分3次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的“沁秀家纺”厂家购进了50套美好时光四件套,每套的进货价格为148元。截至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因当事人2019年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16日开展了“一年仅一次,厂家开仓放粮,出厂价再折现 仅限7天”的促销活动。促销活动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了2套美好时光四件套,每套的销售价格为299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当事人分3次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的“沁秀家纺”厂家购进了50套美好时光四件套,每套的进货价格为148元。当事人销售2套美好时光四件套获利3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熊**的《询问笔录》(二份共五页),证明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及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熊**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来源;
证据五、《眉山沁秀家纺销售单》复印件及价签复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美好时光四件套的进货价格及标价;
证据六、销售情况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2020年1月的销售情况;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八、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
2020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9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家纺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出厂价”的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无照经营的行为处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2、对虚假价格的行为处罚款604元(大写:陆佰零肆元);
3、没收虚假价格行为的违法所得302元(大写:叁佰零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2406元(大写:贰仟肆佰零陆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