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94号
当事人: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6*****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
经营者: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0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等1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的梁承发经营的“海州皮草”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的玻璃橱窗上张贴有“亏本清仓一件不留 原价899元毛领款现价399元通选 原价699元无毛领款 现价299元通选 原价439元双面羊绒 现价199元通选”的DM宣传海报。据当事人称该DM宣传海报是其于2020年1月15日张贴的,该促销活动也是1月15日开始开展的。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记账本发现,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的有毛领款羽绒服的交易最低价为550元,双面羊绒大衣的交易最低价为200元。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1月21日,报局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开江县任市镇正南街186号开设了“海州皮草”店,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2019年下半年当事人开始购进羽绒服,其中无毛领款羽绒服的进货价格为270元每件,有毛领款羽绒服的进货价格为350元每件,双面羊绒大衣的进货价格为182元每件。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开始开展上述促销活动。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无毛领款羽绒服原价为699元,有毛领款羽绒服的原价为550元,双面羊绒大衣的原价为200元。从2020年1月15日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了9件双面羊绒大衣、3件有毛领款羽绒服,共计销售金额2988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梁**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账本复印件(二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的交易情况;
证据六、进货票据(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证据七、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证据八、现在检查照片(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
2020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故当事人在2020年1月15日开展的促销活动,其无毛领款羽绒服应当以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即为699元,有毛领款羽绒服和双面羊绒大衣的原价应当以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分别为550元和200元。当事人涉嫌虚构原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2.处罚款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900元(大写:玖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