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95号
当事人: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23****EA83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号
经营者:邓**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2020年1月15日,我局陈廷川、唐齐鸿等3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号邓**经营的的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冻库进门右侧中间一层货架上发现有食用农产品冻鸡爪(标签为英文,印有USDA 531073 EXPORT CHICKEN PAWS FOR EXPORT ONLY:PRODUTHION DATE:19/05/23 YY/MM/DD, EXPIRATION DATE 20/11/19 YY/MM/DD,NET WT:4.09LAS 20.00KG,无中文标签标识)1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冻鸡爪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供货方资质等资料。我局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对上述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鸡爪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284号)。
经查明: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系邓**2018年11月22日设立,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软件开发、物流等, 2019年9月6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转行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该公司于2020年1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明品福***号陈*经营的冻货店购进2件冻鸡爪,该公司购进冻鸡爪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后即入库对外经营,因当事人将1件冻鸡爪放在其仓库角落,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未发现,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14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了该件冻鸡爪,截至2020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售出冻鸡爪。
同时查明,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冻鸡爪的单价为490元/件(12.25元/斤),销售单价为15元/斤,故该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鸡爪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为了查明供货商相关信息,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及采购人员邓帅于案发次日(2020年1月16日)赶往重庆市九龙坡区查明了供货商地址及经营者姓名等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月15日对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照片8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鸡爪的事实;
2.2020年3月14日对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照片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经营的冻鸡爪的去向;
3.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主体资格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4.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者邓**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邓**的个人身份;
5.对邓**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鸡爪的事实及该公司采取措施查明供货商信息的事实;
6.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邓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邓帅的个人身份;
7.对邓**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鸡爪的事实及该公司采取措施查明供货商信息的事实;
8.邓**与供货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1份,证明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冻鸡爪的经过及供货商为了应付执法人员检查提供虚假资料等相关事实;
9.《发货单》打印件份,证明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冻鸡爪的时间、数量及单价等信息;
10.原产国为阿根廷的冷冻鸡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份及供货商将原产国PS成美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打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为了应付执法人员检查伪造虚假资料的事实;
11.微信扫码记录、供货商名片打印件,证明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赶往重庆市九龙坡区核实的供货商的相关信息;
12.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284号)、《扣押财物清单》(28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鸡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数量、种类 ;
13.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20]47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冻鸡爪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0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9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鸡爪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之:(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之规定,该公司购进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冻鸡爪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与处罚。”之规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鉴于当事人开江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主动查明供货商相关信息,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考虑到该公司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鸡爪2件;
3、处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