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18号
当事人: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841B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建业街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
身份证号码:***联系住址:***电话号码:***
2020年2月12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顾永军、卢海燕等3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建业街北路**号的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鲜销售区进门左侧冰柜里发现有全家福鲜丁水饺(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21040000095,净含量:4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标于包装袋背面或封口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6日,字迹模糊不清,执法人员现场用湿巾擦拭标注的生产日期后,发现标注日期处出现了20180914字样的钢印)179袋。我局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对上述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45号)。
经查明: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散装食品销售。该超市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21040000095,净含量:4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标于包装袋背面或封口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6日,字迹模糊不清,执法人员现场用湿巾擦拭标注的生产日期后,发现标注日期处出现了20180914字样的钢印)系开江县运娟冻货经营部2020年2月10日从达州万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经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经营者郑**确认,该批全家福鲜丁水饺标注的2019年8月6日为虚假生产日期,真实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该批全家福鲜丁水饺已于2019年9月13日超过保质期。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购进200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6日(实际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购进后即放在超市对外销售。截至2020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现场检查时,该超市已销售21袋该批次的全家福鲜丁水饺,下剩179袋该批次的全家福鲜丁水饺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
另查明,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全家福鲜丁水饺的单价为6元/袋,销售单价为7.9元/瓶,该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货值金额为1580元,共货违法所得39.9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在超市张贴了《开江县**超市召回通知书》召回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该超市进货查验记录时将全家福鲜丁水饺的名称记录成了全家福饺子400g,没有记录全家福鲜丁水饺的规格及供货商的地址,未保存供货商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的经营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廷川、卢海燕、王东冬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2.现场笔录1份、检查照片6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事实;
3.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主体资格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4.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谢**的个人身份;
5.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谢**授权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店长全权负责全家福鲜丁水饺的相关事宜;
6.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店长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
7.对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事实;
8.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包装袋1个及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事实;
9.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购进全家福鲜丁水饺的购进票据及《开江县**超市商品购进台账》各1份,证明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来源、渠道及数量、单价;
10.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全家福鲜丁水饺的《商品销售流水》打印件1份,证明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全家福鲜丁水饺的相关情况;
11.开江县**冻货经营部(供货商)《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开江县运娟冻货经营部的取得的相关资质情况;
12.《**连锁超市商品供销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的供销关系;
13.对郑运娟的《询问笔录》(其中1份为复制件,原件另存)2份,证明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事实;
14.开江县**冻货经营部销售全家福鲜丁水饺的销售票据打印件2份,证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向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及开江县**商行销售全家福鲜丁水饺的数量、单价;
15.开江县**冻货经营部从达州万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全家福鲜丁水饺的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开江县运娟冻货经营部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来源、渠道及数量、单价;
16.达州万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江县**冻货经营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供货商达州万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相关经营资质;
17.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其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生产时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18.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张贴《开江县**超市召回通知书》的照片打印件3份及《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记录》1份,证明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对已销售的全家福鲜丁水饺采取的措施及召回情况;
19.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45号)、《扣押财物清单》(21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数量、种类 。
2020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1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开江县**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系初次违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召回的方式减轻危害后果,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货值金额为1580元,符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179袋;2、没收违法所得39.9元;3、处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39.9元(大写:伍万叁拾玖元玖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