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19号
当事人:开江县**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23****3LXU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建业街北路F栋**号
经营者:陈*兰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电话号码:*** 邮编:636250
2020年2月12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顾永军、卢海燕等3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建业街北路F栋**号的开江县**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商行冰柜内发现有全家福鲜丁水饺(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21040000095,净含量:4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标于包装袋背面或封口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6日,字迹模糊不清,执法人员现场用湿巾擦拭标注的生产日期后,发现标注日期处出现了20180914字样的钢印)558袋。我局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对上述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44号)。
经查明:开江县**商行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该商行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系开江县**冻货经营部2020年2月10日从达州万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经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经营者郑**确认,该批全家福鲜丁水饺标注的2019年8月6日为虚假生产日期,真实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该批全家福鲜丁水饺已于2019年9月13日超过保质期。开江县**商行经营者陈**于2020年2月10日以5.5元/袋的单价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购进600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6日(实际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购进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购进后即以7元/袋的单价对外销售。截至2020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现场检查时,该商行已销售41袋该批次的全家福鲜丁水饺,陈**食用1袋该批次的全家福鲜丁水饺,下剩558袋该批次的全家福鲜丁水饺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开江县**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货值金额为4200元,共计违法所得6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廷川、卢海燕、王东冬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2.现场笔录1份、检查照片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商行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事实;
3.开江县**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县**商行的营业主体资格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4.开江县**商行经营者陈**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的个人身份;
5.对陈**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事实;
6.开江县**冻货经营部(供货商)《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的取得的相关资质情况;
7.对郑**的《询问笔录》(复制件,原件另存)1份,证明开江县**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事实;
8.开江县**商行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包装袋1个,证明开江县**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事实;
9.开江县**商行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购进全家福鲜丁水饺的购进票据1份,证明开江县**商行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来源、渠道及数量、单价;
10.开江县**冻货经营部销售全家福鲜丁水饺的销售票据打印件2份,证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向开江县名人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及开江县**商行销售全家福鲜丁水饺的数量、单价;
11.开江县**冻货经营部从达州万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全家福鲜丁水饺的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来源、渠道及数量、单价;
12.达州万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江县**冻货经营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县**冻货经营部供货商达州万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相关经营资质;
13.开江县**冻货经营部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其经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生产时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14.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44号)、《扣押财物清单》(21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数量、种类。
2020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1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开江县**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该商行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开江县**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的货值金额为4200元,符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三)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处7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罚款;”规定的情形。考虑到该商行系初次违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虽能如实说明全家福鲜丁水饺进货来源但未履行进货查验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给予开江县**商行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决定对开江县**商行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558袋;
三、没收违法所得61.5元;
四、处罚款7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70061.5元(大写:柒万零陆拾壹元伍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