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24号
当事人:开江县**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23****NTWOT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三罗**B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柳**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2020年3月13日,我局顾永军、陈廷川等三名执法人员根据“开江贡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开江县贡米种植协会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三罗**B幢二楼的开江县**购物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二楼中段食用农产品区发现有标注为“开江贡米”的大米50kg。
经查明:开江县贡米种植协会于2018年5月7日在第 30 类(大米)商品上注册“开江贡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2655642号。当事人开江县**购物超市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当事人于2020年3月9日从开江县**粮油经营部购进了产地为湖北省天门市的庄品健丝苗王米50kg。该超市为了提高销量,在未经开江县贡米种植协会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12日擅自将庄品健丝苗王米拆开导入销售大米的米仓上加贴“开江贡米”标签,冒充开江贡米对外销售。截至2020年3月13日我局对该超市现场检查时,该超市销售“开江贡米”的数量为0。
另查明,开江县**购物超市购进庄品健丝苗王米的单价为5元/kg,以开江贡米名义对外销售庄品健丝苗王米的单价为5.8元/kg。该超市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开江贡米的违法经营额为29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检查照片9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购物超市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开江贡米的事实;
2.开江县**购物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江县**购物超市的营业主体资格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3.开江县**购物超市法定代表人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柳**的个人身份;
4.对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购物超市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开江贡米的事实;
5.开江县贡米种植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其营业主体资格的事实;
6.开江县贡米种植协
7.对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购物超市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开江贡米的事实;
8.开江县**粮油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任美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开江县羽行粮油经营部营业主体资格、许可情况及任美玲个人身份;
9.对任**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开江县**购物超市从其购进的庄品健丝苗王米的产地、单价等情况;
10.《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开江县贡米种植协会于2018年5月7日在第 30 类(大米)商品上注册“开江贡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事实;
11.开江县贡米种植协会种植的开江贡米的照片及《鉴定报告》1份,证明开江县**购物超市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开江贡米的事实;
12.开江贡米标签1份,证明开江县**购物超市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开江贡米的违法事实及单价等情况;
13.开江县**购物超市购进庄品健丝苗王米的购进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庄品健丝苗王米的单价、时间、数量等信息;
14.《进货入库单》1份,证明开江县**购物超市将购进庄品健丝苗王米入库成开江贡米的事实;
15.庄品健丝苗王米的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庄品健丝苗王米的产地等信息。
2020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规定,开江县贡米种植协会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于注册商标,开江县**购物超市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开江贡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开江县**购物超市系初次违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开江贡米还未实际销售,货值金额较小(290元),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开江贡米50kg;
二、处罚款500元(伍佰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